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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保护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研讨会在西北政法大学成功举办

  • 来源:经济法学院
  • 发布者:经济法学院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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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5日上午,由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法律科学》编辑部以腾讯会议的形式共同主办了《黄河保护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研讨会。由《法律科学》学报编辑肖新喜主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教授陈晓景,陕西省人大法工委三处处长王雅丽,西北政法大学教授韩利琳,王继恒副教授,郝少英副教授,丁岩林副教授,陈娟丽副教授,全体西北政法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生、部分本科生约70余人参与了本次研讨会。

  

研讨会伊始,由《法律科学》学报编辑肖新喜介绍了本次研讨会的内容和各位发言老师,由此研讨会正式开始。

首先,陕西省人大法工委三处处长王雅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本法对国务院、对黄河管理机构规定较多,对地方政府、流域机构规定较少;文化传承和高质量发展这两章对地方规定不明确;应明确省、市、县职责。应优化水资源综合调动体系、水资源规划等方面的内容。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经济法学院院长、教授陈晓景提出:黄河保护法草案中高质量发展定位不明确,如何形成成体系化制度有待考量,没有形成明确的立法目的和定位。没有形成保障黄河流域整体生态系统的体系化的制度规范。存在立法疏漏和缺少,比如对高质量发展的立法界定和流域一体化发展的机制和路径、流域协同的规范立法确立等。条文重复、语义模糊、简洁性有待提高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韩利琳指出,草案立法框架体系比较全面,立法的目的和法律原则基本能够体现立法价值目标和通用规则,管理体制、法律制度、法律责任的规定比较具体,有利于黄河环境生态环境的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便于执行和操作。但还需要修改完善的方面有:草案个别条文用语需要进一步规范;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问题;禁止性规定应当有对应的法律责任;系统的治水管理体制问题;规划体系衔接问题;流域系统治理问题;生态补偿内容不完善问题等。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王继恒认为,针对特定流域的立法,都要综合相应流域的自然与人文因素,充分考虑该流域的自然风貌、经济社会发展、流域功能及流域问题的特殊性,进而确定该流域立法的形式、内容和立法模式。从整体上看:草案统筹了流域与区域、开发和保护之间的关系。融入了推动黄河流域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的新理念,新要求、新制度和新措施,在促进黄河大保护和大治理方面做出了努力。厘清了流域与区域、水域和陆域的空间关系,综合考量了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山水林田湖草沙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郝少英认为本草案内容比较全面,涉及到黄河保护和治理问题,尤其还涉及高质量发展问题;制度上具有全面性和系统性。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本草案与长江法比较有相似之处,但长江立法与黄河立法目的还是有区别的;黄河立法应偏重治理,但治理方面不够细致,具体体现在流域管理治理方面,建议将管理机制改为管理体制。流域的整体性需要在管理方面体现、其次流动差异性应体现在上中下游。高质量发展界定不清晰,系统性不明显。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丁岩林指出该法框架结构不太合理,目前关于水的治理主要强调水生态、水资源、水安全、水文化等几个方面,虽然本法是流域立法,不仅仅是水的问题,但是该法核心是水,并且在草案的内容来看也包含了这几个方面,关键问题是如何处理这几个方面的关系也就是顺序问题。从草案来看,体现了生态环境整体性和生态优先的理念,把水生态放在第一位,那么对于黄河流域的水问题而言,第二位的应该是水资源,黄河的水沙问题同样比较重要,作为水安全的一部分放在第三位也可以理解,但实践中,我们往往把水环境,也就是水污染与水资源放在一起,所以,可以考虑水安全与水环境(污染防治)的顺序问题。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陈娟丽认为,应当突出保护的核心要义。对流域的统筹协调管理体制问题应当进一步明确。应当注意与已有环境类法律的重复或交叉。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的方面:上下游之间生态保护补偿;并非级别高的支流水量才大;黄河流域所指范围要始终统一。

每位发言人还就《黄河保护法(草案)》条款中的具体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分析,研讨氛围热烈,持续三个多小时。

    最后,主持人《法律科学》学报编辑肖新喜向莅临本次研讨会的各位专家学者、老师、硕士研究生致以衷心的感谢。他表示,本次研讨会讨论了黄河保护法(草案)的进步性与待需完善的问题,各位专家学者与老师围绕黄河保护法(草案)的征求意见稿为主题,展示了不同的研究视角,为与会的各位师生开拓了新的研究思路,推动了黄河保护法的正式出台,也对优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学科建设、科研水平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