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培养

PROGRAM NAME

  1. 首页
  2. 教学培养
  3. 本科生培养
  4. 正文
点击显示栏目

本科生培养

经济法学院本科生撰写毕业论文实施办法

  • 来源:经济法学院
  • 发布者:经济法学院01
  • 浏览量:

一、毕业论文的撰写是对学生由学校走向工作岗位及独立进行初步科研工作的一次全面性检验,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的训练,是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是本科教学计划中的重要环节,为加强学院对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管理和监控,切实提高我院学生毕业论文的写作质量,根据《西北政法大学关于本科生撰写毕业论文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学生撰写论文规则

1.学生在毕业论文的撰写过程中,应按照学院教务办公室制定的《经济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安排》中规定的时限完成毕业论文撰写中各个阶段的任务。

2.在选题、拟题报送学院教务办公室过程中,未按《经济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安排》中规定的时限及时报送,取消该生毕业论文写作资格。

3.学生撰写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论文第一稿、第二稿、第三稿,最终不按时完成论文者,论文指导教师对该生论文成绩评定为不及格。

4.在毕业论文写作与答辩期间,应严格遵守学校相关纪律。因病,需事先征得指导教师和学院教务办同意,并按照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5.凡属病假的,学生应持本人书面申请及学校卫生所开具的相关证明,报学院教学院长批准;交学院教务办公室以备查.

6.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论文答辩资格:

1)指导教师评分不及格的;

2)参加毕业论文写作的时间少于三分之二者;

3)答辩时未完成毕业论文者;

7.因指导教师评分为不合格而未能取得答辩资格者,由学院安排有关修改或补做毕业论文事宜,并根据学生申请参加第二次答辩(补答辩)。经过答辩,论文成绩评定不合格者,可按如下方式办理:修改论文,3周(含)后再次申请答辩;更换论文题目者,6周(含)后再次申请答辩。经过再次答辩仍不合格的,按照《西北政法大学本科学士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学生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或结业。

三、教师指导论文规则

1.指导教师由讲师及其以上职称且具有科研能力的教师承担。首次参加毕业论文指导工作的教师,学院应安排副教授职称以上有经验的教师对其工作进行指导。助教和研究生不能单独指导毕业论文,但可以协助指导教师工作。

2.每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0人,特殊情况下经教学院长同意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15人。

3.教师在毕业论文指导过程中,应按照学院教务办制定的《经济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安排》规定的时限完成指导任务。指导教师要反复指导学生开题报告及论文,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授学生递交的论文。

4.在毕业论文成绩评定中,指导教师如果对学生毕业论文成绩定为不及格,应向学院教务办公室提交论文时加以说明,以备查。

5.因病、需要延期指导的,指导教师应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院教学院长批准,交学院教务办公室以备查。如因教师本人原因未向学院履行相关手续延误毕业论文指导工作的,由学院毕业论文指导委员会审议后经学院院长批准,给予全院通报。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院论文指导委员会审议后经学院院长批准,取消该位教师的毕业论文指导资格:

(1)丢失学生毕业论文;

(2)无正当理由延误学生论文指导的;

(3)拒绝接受教研室分配的论文指导任务;

(4)无正当原因使毕业论文无法完成的;

7.学生毕业论文答辩合格后方可评定成绩,被取消答辩资格及答辩不合格的不予评定综合成绩。

四、本办法从20122013学年第一学期开始执行。

五、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经济法学院教务办。

201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