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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培养

经济法学院本科生导师制管理试行办法

  • 来源:经济法学院
  • 发布者:经济法学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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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西北政法大学本科导师制管理试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科生导师制实施范围

法学专业“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试点本科生导师制,为我院一至四年级学生配备本科生导师。

二、本科生导师的任职条件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二)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三)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专业水平较高,教学效果良好,有一定的专业指导能力,熟悉“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复合型人才”建设宗旨以及本科生人才培养计划;

(四)原则上具有中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学院聘请担任本科生导师。

三、本科生导师的工作职责

(一)导师要以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风范影响和教育学生,在对学生进行学业指导的同时,使学生在更好地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过程中,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提升综合素质。

(二)指导学生了解所在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专业学科的发展动态、发展前景,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学生的学习能力、兴趣、爱好,指导学生制订科学合理的学习计划,并对学生选课、学习进程安排、发展方向选择、学习方法、学生参加学科竞赛、撰写读书笔记、参与科研课题研究等方面进行指导,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确立正确的成才目标,职业生涯规划等方面进行指导,培养学生自主获取知识的能力和良好的学习习惯,对低年级学生重点帮他们尽快从中学到大学的角色转变,尽快融入大学的学习和生活。帮助学生树立专业观和打牢专业基础,对高年级学生则重在培养专业素质和专业精神,当好学生的参谋。

(三)导师应督促学生做到以下几点:1.尊敬导师,并就自己在学业、思想及生活上遇到的疑难问题,主动寻求导师的指导和帮助。2.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必须主动与导师联系,并根据导师的意见与本人的实际情况订出本学期的学习于发展计划。3.每学年应向导师提交一份学习、生活情况的书面汇报。

(四)每月至少对学生面谈一次,采取集体指导与个别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对有特殊学业需求的学生应及时给予指导。

(五)在学院导师制工作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教务、学生管理等部门做好相关的学生事务管,工作须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每学期末,应向学院导师制工作小组提交工作总结,并对所指导学生做出学习、品行等方面的评价。

(六)引导学生开展读书活动、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活动,提升学生的科研素养、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文献和信息检索能力、社会实践能力和科研创新能力;指导学生申报大学生创新计划项目等研究课题。

四、本科生导师的工作要求

(一)导师通过专题讲座、学术报告、座谈讨论、问卷调查、个别谈话等方式,对学生进行指导,专题讲座原则上每学期不少于一次。分配原则,每位导师指导学生人数每个年级教授8-10人,副教授7-6人,教讲师6-5人。

(二)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的工作培训。每学期开学初为学生举办专题讲座,宣传讲解本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每学期在选课期间及时回答学生有关学习方面的具体问题,对学习存在困难的学生进行重点引导。

(三)每学期开学初和结束前的所有导师参加一次教师经验交流会或学生座谈会。了解导师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加以解决。平时采取分组指导和个别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每位导师每月与所有学生个别谈心、电话交流或网络交流不少于一次,有针对性地开展指导工作。

(四)导师应根据学生的自身特点和专业要求,制订相应的指导计划,撰写导师工作日志,真实记录指导活动,并按学期写出工作总结。学年末将导师指导的有关材料交予学院教务部门考核备案。

(五)在指导工作中,本科生导师应及时与学院本科导师制工作小组沟通,相互配合,将学生中突出的思想情况及时向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反映,并提出工作建议。

五、本科生导师的聘任

(一)学院统一按教师比例分配导师名册,并负责在新生报到以后公布。导师名册应包括姓名、性别、专业、学历、职称、实务经历、评价等基本信息。学院在正式聘任后将导师名单分别报送教务处备案。

(二)导师由学院本科导师制工作小组组织聘任。受聘导师不得随意更换指导的学生,学生也不得随意更换导师。确因特殊情况须更换的,须经学院导师制工作小组研究同意后更换,对于不负责任和不能履行导师职责的导师,学院导师制工作小组,应及时撤换。

(三)导师须保持相对稳定,聘期原则上为四年。导师在任期中如因进修或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坚持指导,学院要及时更换导师,更换导师的程序按聘任程序进行。

六、本科生导师的管理与考核

(一)成立院长为组长的本科生导师制工作小组(成员:组长,副组长,教研室主任及教学秘书),负责对本科生导师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二)本科生导师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等级分合格与不合格两级。

(三)本科生导师考核内容主要为导师的工作职责完成情况、指导效果和学生满意度等方面,主要依据是各指导教师的工作计划、平时的工作日志以及相关实绩记录等。

(四)本科生导师工作的考核结果,作为评选优秀教师、评选先进个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七、本办法自发文起施行,由经济法学院解释

20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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