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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经济法学论坛第205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莹主讲《自动化驾驶:技术风险与法律规制》

  • 来源:经济法学院
  • 发布者:经济法学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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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8,由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主办的《自动化驾驶:技术风险及法律规制》学术会议于19:30—22:00举行。会议由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倪楠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博士王莹副教授主讲,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赵珊珊博士、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张妤婕博士与谈。会议以线上形式召开。我院及兄弟学院各专业研究生、本科生共200余人参加了本次学术讲座

学术报告开始前主持人倪楠教授代表主办单位对王莹副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和诚挚感谢,并对王莹副教授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对所有线上参与本次学术会议的老师和同学表示热烈的欢迎。

学术报告阶段,王莹副教授围绕自动化技术,从四个方面为我们展现了自动化驾驶和法律规制问题的全貌,分别是自动化驾驶发展历程:梦想照进现实、自动化驾驶概念与分级、自动化驾驶风险场景法律透视、自动化技术融合风险的法律透视。

第一部分王莹副教授介绍了自动驾驶汽车古今中外的发展历程及推动因素,围绕自动化驾驶的相关争议,指出了其在安全性、人性化以及垄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王莹副教授认为,总体来说自动化驾驶的出现有利于技术进步、通行效率提升以及生产率提高。

第二部分王莹副教授为我们详细介绍了国际通行的自动化驾驶分级标准,并进一步厘清了自动化驾驶各级之间的差别。除此之外,王莹副教授着眼于国内立法,为我们介绍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推荐性国家标准,认为这一标准的出台能够促进相关产业发展,为后续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起到铺垫作用。

第三部分王莹副教授对自动化驾驶的风险场景进行了法律透视,从个人数据保护、网络安全、责任真空、人机共驾与掌控悖论以及电车难题引起的两难困境和编程难题等多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其中,王莹副教授特别提到了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认为在弱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不能独立作为法律主体承担责任行使权利

第四部分王莹副教授为我们进一步展开法律对自动驾驶的风险应对。王莹副教授列举了“全球首例特斯拉自动驾驶事故案美国特斯拉Model S自动驾驶事故案”“小鹏辅助驾驶事故案”“Uber无人驾驶车辆事故案”,指出自动驾驶的融合技术框架会带来风险的叠加。在法律应对层面,风险规制的主要途径是事前规制工具和事后规制工具。王莹副教授还进一步谈了过错责任体系的重心转移、责任限制或免除思路、法律可允许的风险理论等争议性问题。最后,王莹副教授从法律和技术融合的角度,为我们带来了未来主义的畅想。

学术报告结束后,倪楠院长对此次讲座内容进行了简要点评,认为人工智能新兴技术的研究是当前学术热点和难点,鼓励大家进行深入研究。赵珊珊博士从刑法理论角度,讨论了刑法是否要介入自动驾驶汽车事故的处理、可容许的风险理论、管理过失、车主交通肇事逃逸后的归责等争议性问题,认为自动化驾驶技术的出现为刑法理论带来了诸多挑战与修正。张妤婕博士指出在第三次技术变革浪潮中,技术通用化趋势尤为明显,如何在人工智能时代调整劳动法、社会保障法以保证充分就业是值得思考和探索的问题。

晚上22时许,本次学术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