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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经济法学论坛第186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 博士生导师徐涤宇教授主讲《重申契约规范主义》

  • 来源:经济法学院
  • 发布者:经济法学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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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6日,长安经济法学论坛第一百八十六期在西北政法大学长安校区天平楼BJ23教室,伴着同学们的热烈掌声拉开帷幕。本次论坛特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 博士生导师徐涤宇教授作为主讲人,发表主题演讲——《重申契约规范主义》。论坛由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王莹莹副教授主持,特邀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肖新喜副教授、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孙山副教授做与谈发言,我院以及其他各学院本科生、硕士研究积极聆听讲座。

讲座伊始,王莹莹副教授对徐涤宇教授以及各位嘉宾的莅临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并代义海忠院长宣读了《关于聘请徐涤宇教授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客座教授的决定》,并当场为李建伟教授颁发客座教授聘书。徐涤宇教授对西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的各位师生表示感谢,表示期待与同学们进行更深入的交流。

主旨演讲阶段,首先,徐涤宇教授对什么是“契约规范”进行解析。徐教授用合同中的“约定”,通俗易懂的为同学们解释了“契约”的实质,从《民法》角度对“合同契约自由”的内容和形式做了解释,着重对其中“变更权”以法官与当事人做例,强调契约具有法律规范作用,对任何人任何事都具规范作用;具有法律效力,保障社会的公平公正。合同(法律行为)之规范结构的构成、合同(法律行为)的接受对象以及民事规范的细分等方面对合同的规范属性进行讲解。其次,徐涤宇教授又从法律渊源角度,区分正式法源与非正式法源、凯尔森的法源理论、基础规范等类型对法源理论进行讲解,并对法律渊源的层级结构进行划分。再次,徐教授对合同适用中的法律解释进行讲解,强调法律适用中存在真问题、假问题和伪问题,其中真问题是有意义的,伪问题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而假问题虽然在研究方向上的错误,但具有深远的意义——如民法中的大多数问题(物、债请求权)。最后,徐教授重申契约主义的意义,指出合同对于契约的最大伤害,变更与撤销在法官裁量时的运用一定要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以及法源适用的顺序涉及的是私发自治之真谛。

徐涤宇教授旁征博引,结合理论与实践,从四个大的方面展开今天的演讲,并引用实际生活中的具体案例引导同学们进行启发性的深入思考,为同学们奉献了一场发人深省的高水平学术讲座。

与谈阶段,肖新喜副教授表示徐教授将高深的问题讲述的通俗易懂,拓展了我们对民法及契约的认知,深化了我们对民法法律行为的认识,对契约意义上的价值向前做出了理性的推进。又从法源论角度深入阐明“优先适用论”解决了我们对此类问题的一些困惑。

孙山副教授表示,徐教授的演讲让我们触及了一些长期被忽视的制度、理念,我暂且将其称为“意识自治”,法官的保护也是合同作为法源的部分意义。“契约规范主义”的价值,避免了部门主导立法的许多弊端,如司法权力过多干预、扭曲市场和法官的过度介入。创造性的提出了“调整与推进模式”。

互动环节,同学们踊跃提出字节的观点与疑惑,徐涤宇教授对同学们提出的“法官代替当事人解释这一规定是否说明法律有倾向于向职权向当事人转变模式转型”等问题做出了耐心的解答。

2130分,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