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2日,西北政法大学第二届“法治文化活动季”系列活动之韩国经济法专题课程正式拉开帷幕。本次专题课程特邀韩国法制研究院副研究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总校友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韩国校友会秘书长李相模博士,济州大学法和政策研究所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兼职教授、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兼职教授崔谞智博士以韩国经济法制度为主题,分别于11月22日、11月27日、11月29日、11月30日为大家带来四次授课。我院及其他学院硕士、博士研究生总计180余人认真聆听本次系列讲座。
李相模博士现任韩国法制研究院副研究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总校友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韩国校友会秘书长,曾任庆熙大学研究生院法学系助教、庆熙大学庆熙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贸易国际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外国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兼职教授、首尔市立大学讲师(主讲国际经济法)、仁川大学讲师(主讲国际法, 国际环境法)、中国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兼职教授。
崔谞智博士是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兼职教授,现任济州大学法和政策研究所研究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航空法律标准研究所研究员,曾任首尔市立大学研究院法学科研究助理、韩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干事、首尔市立大学法律系讲师、韩国保健福利人力开发院的外聘讲师。
韩国经济法专题课程第一讲,于11月22日15时在西北政法大学雁塔校区3603教室举行。李相模博士首先介绍了本次系列课程的大纲,包括韩国法治主义的发展与课题、韩国的立法体系和经济法体系、韩国公正交易法及其主要内容、韩国消费者法及其主要内容、韩国公正交易法相关案例五个方面。随后,李相模博士以韩国的立法体系和经济法体系为主题进行授课。韩国是总统中心制的单一国家,包括国会、总统、总理、最高法院、宪法法院等权力机构。其法规体系以效力为标准,划分为四个层级即,宪法,法律、条约,总统令、总理令、部令,行政规则(告示 指南等)、自治法规(条例,规则)。韩国的立法程序分为五个阶段。10名以上议员或委员会以及政府享有提案权,在国会法制室、国会立法调查处、外部专家的帮助下制作草案,提交给国会议长后完成提案;常任委员会负责提案的审查工作,负责出具委员会决议;法制司法委员会进行系统、字句审查,并提交审查报告;全体会议负责审议工作,五分之一以上在籍委员出席审议,适用公开原则对草案进行表决;随后以法制处为窗口移交政府,自移交之日起15日内检讨是否违宪,行政可能性等,决定是否再议或公布。韩国经济法的产生背景可以概括为三点:一是古典资本主义下“看不见的手”理论;二是国家干预理论;三是经济法治主义。有关经济法的体系地位,李相模博士认为,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交易关系,政府作为规制人,规制经营者与消费者的行为,经营者之间是竞争关系。随后,李相模博士讲解了经济法的相关概念,经济法是国家干预国民经济的法律依据,是对经济的法律规定,其实质是旨在保障个人的经济自由和权利的法规,是在19世纪末为防止垄断资本主义而制定的一种社会法,其特点是为保护共同体的公共利益允许国家进行规制。在韩国,经济法分为公正交易法与消费者法两部分。
韩国经济法专题课程第二讲,于11月27日15时在西北政法大学雁塔校区3508教室举行,主题是韩国公正交易法及其主要内容。韩国公正交易法主要内容包括公正交易法的体系和结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结合的限制;抑制经济力量的集中;限制不正当共同行为;禁止不公正交易行为;限制再销售价格维持行为;经营者团体;公正交易委员会9个部分。韩国公正交易法制定于1980年12月31日,1981年4月1日开始实施,以防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限制不正当共同行为与不公正交易行为,促进公正自由的竞争、帮助富有创意的企业活动、保护消费者、实现国民经济均衡发展为目的。其中,“实现国民经济均衡发展”表现为对以下行为的规制,例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防止经济力量的集中、限制企业结合、抑制经济力量的集中、不正当共同行为、不公正交易行为、维持再销售价格、规制经营者团体等。韩国公正交易法以促进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为主要目的。自由竞争以阻止形成有效的垄断力量或实际保障竞争引起的经济效果的现实可行的竞争为目标,其判断依据有结构标准,行为标准,成果标准。自由竞争追求完美的竞争,表现为任何人都可以参与市场、参与人之间没有任何限制可以自由竞争,即市场的自由参与性与市场的自由竞争性。公平竞争以竞争自由为前提,旨在公平地形成市场参与人之间的竞争方法,体现为公平竞争、效率竞争。公正交易法的结构包括实体规定与程序规定两个部分。实体规定囊括了六种经营者的禁止行动与四种经营者团体的禁止行为,即滥用市场支配经营者的地位、实际限制竞争的企业结合、经济力量的集中、不正当共同行为、不公正交易行为、维持再销售价格的行为、团体的成员经营者的禁止行为等。程序规定包括专门机构、违反行为的审议决议程序、相关制度、制裁方法四方面内容。随后李相模博士讲解了公正交易法的适用范围,以经营者和经营者团体为适用主体。经营者是指经营制造业、服务业、其他事业的人。当经营者之间进行交易或一方当事人为经营者的交易方时,其违法行为受公平交易法规制,非经营者的私人之间的民事交易、公共机关的行为不适用公平交易法。同时,列举了三个排除适用的情况,即法令规定的正当行为、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一定协会的行为。
韩国经济法专题课程第三讲,于11月29日15时在西北政法大学雁塔校区3508教室举行,由李相模博士与崔谞智博士为大家分别讲解不公正交易行为与韩国消费者基本法的主要内容。李相模博士首先介绍了韩国有关禁止不公平的贸易行为,法律规定为下列行为不正当地拒绝交易或对交易对方差别对待的行为;不正当地排除竞争者的行为;不正当地引诱或强制要求竞争者的顾客和自己交易的行为;不正当地利用自己交易上的地位与对方交易的行为;以不正当地约束对方经营活动的条件进行交易,或阻碍经营者经营活动的行为;通过属于下列各项之一行为,不正当地支援特殊关系人或其他公司的行为,向特殊关系人或其他公司提供预付款、借款、人力、不动产、有价证券、商品、劳务、无形财产权等,或以相当有利的条件进行交易的行为、与其他经营者直接交易商品、劳务会相当有利,但以交易上无实质作用的特殊关系人或其他公司为媒介进行交易的行为以及可能阻碍公正交易的行为。通过南阳乳业的案例讲解了不公正交易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确定相关市场、交易的公平性以及行为的违法性。
相关市场可以根据交易对象(商品或劳务)的特性、交易区域、交易阶段、交易对方确定,根据交易对象的特性确定市场,综合考虑对象商品或劳务的需求替代性和供应替代性进行判断,综合考虑对象商品或劳务的区域性需求替代性(是否可以将需求转换至其他区域)和供应替代性(供应能否从其他区域转换到该区域)进行判断,准用公正交易委员会的企业结合审查标准中的“一定交易领域判断标准”考虑具体事项。并进一步说明对违反行为的制裁包括行政制裁与形式制裁两种。崔谞智博士介绍了消费者法的体系,有关消费者的相关法规包括消费者基本法、约款规制法、分期付款交易法、访问销售法、电子商务法、产品责任法。随后,讲解了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是指为了消费生活使用经营者提供的物品或劳务的人。并以韩国加湿器杀菌剂致人死亡的案例介绍韩国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反映意见权、损害赔偿权、受教育的权利、团体权、环境权。
韩国经济法专题课程第四讲,于11月30日15时在西北政法大学雁塔校区3406教室举行。韩国葬婚礼服务消费者损害补偿机构理事长朴济炫博士发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及其主要案例的演讲,由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杨为乔副教授、李相模博士主持。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是指在一定交易领域的供给方或需求方,单独或与其他事业者一起能够决定、维持或变更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数量、质量其他交易条件的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事业者,年销售额或购买总额超过40亿韩元的事业者,具备以下条件的被推定为市场支配地位的事业者,即1个事业者的市场占有率超过50%,3个以下事业者市场占有率合计超过75%,但市场占有率不到10%的事业者除外。认定市场支配地位事业者之时,除了考虑市场占有率外,还综合考虑以下条件,一是进入壁垒的存在及程度,即法律上、制度上的壁垒,大规模装置产业的条件为必要资金规模、专利权等生产技术条件、入驻条件、原材料购买条件;二是竞争事业者的相对规模,即虽然市场占有率不到30%,但大部分竞争事业者为小规模事业者的话,也有可能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事业者;三是竞争事业者之间共同行为的可能性大的话,也有可能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事业者;四是独占原材料的需求者有可能是在利用该原材料的商品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事业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类型包括对价格的不正当决定、维持、变更行为;对商品、服务的不正当出货、调整行为;对其他事业者事业活动的妨碍行为;对新竞争事业者进入市场的妨碍行为;对竞争事业者的排斥行为;对消费者利益的有损行为。对不正当性(竞争限制性)的判断 与一般不公平交易行为的区别表现在对市场支配地位事业者赋予特别加重的义务;违反法律时,制裁水平更高;与竞争手段的不公正性无关,重点考虑该滥用行为的结果是否妨碍相关市场的竞争。随后,讲解了MS公司的妨碍事业活动案例、Zespri(佳沛)的排他性条件性交易案例、Naver的视频广告限制行为案例、Qualcomm的滥用标准专利行为案例,使大家对相关知识产生更加深刻的理解。
李相模博士、崔谞智博士以及朴济炫博士,以深厚的理论知识,耐心的讲解,使同学们对韩国经济法的相关知识产生了深刻、具体的认识。感谢各位老师们的辛苦付出,与老师共同上课的时间虽然短暂,但将成为我们的美好回忆。
韩国经济法专题讲座历经两周,于11月30日完美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