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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经济法学论坛第156期】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少军教授主讲《数字货币的法律问题》

  • 来源:经济法学院
  • 发布者:经济法学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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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3日下午,长安经济法学论坛第一百五十六期在雁塔校区行政楼三楼经济法学院资料室举行。本期论坛特邀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少军教授做《数字货币的法律问题》的主题演讲。北京化工大学法学院王一鹤副教授、经济法学院傅瑜副教授以及我校研究生共计50余人参加本次论坛。论坛由经济法学院院长强力教授主持。

刘少军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

刘少军教授演讲的第一部分是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性质。刘教授从法定货币和约定货币的概念界定入手介绍了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性质,并对虚拟货币,数字货币,电子货币等相关概念进行了区分。刘教授认为先有法定货币后有约定货币,而后才有中央银行的调控措施。法定货币在现钞货币转向存款货币再转向电子货币过程中,法定货币代表中央银行的信用,存款货币则代表着商业银行的信用。约定货币至今已发展为虚拟货币,数字货币是虚拟货币,电子货币则是存款货币的电子化。比特币非货币、非数字货币亦非电子货币,但其所使用的区块链技术值得关注,如果将该技术使用在金融商品的交易以及货币交易体系中会很有价值。未来货币竞争趋势将会主要体现在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如果国外发行并使用法定数字货币而我国未使用,则会在国际竞争中受限。第二部分是法定数字货币的流通性。刘教授认为法定数字货币的流通性质分为账户性质、财产关系和监管关系,其中账户流通性质没有投资属性,财产关系中法定数字货币不是破产财产,但存款货币是商业银行破产财产,在监管关系中要对传统货币的伪造变造进行监管,对数字货币的系统运行进行监管。第三部分是法定数字货币的权义分配。中央银行的货币权利义务、商业银行的货币权利义务和社会公众的货币权利义务。就《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完善方面,应首先完善现有内容,其次应单独制定货币法,最后应明确银行法与支付结算法的关系。

在互动环节,刘少军教授就在座同学提出的推动比特币的发展与价值增加的原因,及其在追捧热潮过后是否会像黄金一样成为固定价值;对保险理财产品如何定位、由谁监管以及如果理财机构资金链断裂由谁保障投资者权利等问题做出了详尽的回答。

强力教授总结认为,刘少军教授关于数字货币的法律问题的讲座为大家带来了一场思想盛宴,其优质的内容,新颖的观点、活跃的思维方式给大家提供了更为开阔的学术视野。学者一般有其特殊的研究方法和特点,并在交流过程中兼容并蓄,这是研究者们最需要的。同学们在学习过程中首先要学习老师的优点,形成自己的学习方法后再深入研究问题。

17时30分,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文/曾珍 图/李香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