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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院民主决策工作规程 (2020年4月通过)

  • 来源:经济法学院
  • 发布者:经济法学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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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党建工作,根据《西北政法大学校院两级管理办法》《西北政法大学“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实施办法》《西北政法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工作规程》西北政法大学学院党组织工作规程》《西北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西北政法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院执行党政共同负责的集体领导体制,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本院重大事项学院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发挥保证监督作用,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支持院长行使职权,保证学院中心工作任务完成。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行政工作。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本院学术事务的审议决策、重大改革和建设发展的咨询。学院教职工通过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

第三条 增强学院领导班子整体功能,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是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承担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要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及时交流沟通情况,团结协作,增强合力。

第四条 院党委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学院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院党委会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五条 学院行政科级和副处级干部人选由学院党委书记商院长提名;学院科级干部的考察、教育、培养、管理工作由学院党委负责。学院干部工作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按学校干部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对学校划拨的教学经费、科研经费、学科建设经费,学院院长按照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审批支配。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以上专项经费可由院长根据学院内涵建设的实际情况统筹使用,但不得弥补人员经费、日常经费支出。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

第六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凡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大事项决策范围,主要包括:

1.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党的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等重要工作;

3.学院办学定位、办学方向、办学理念、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制度等;

5.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规划等;

6.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7.收入分配制度调整及教职工福利待遇等相关政策制定与调整等;

8.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

9.校级及校级以上重要表彰奖励;涉及党纪、政纪案件的处理;

10.学院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1.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12.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指学院科级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处科级干部人选的推荐;

2.向校级委员会和校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推荐的人选;

3.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指对学院建设发展、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国家和省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重大专项建设项目;

2.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3.学院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4.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不动产的购置、置换,购买服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等国有资产重大项目安排;

5.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和重大修缮工程项目;

6.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一次性使用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预算准备金和创收资金的项目;

2.用于学院事业发展的投资、融资;

3.学院受赠的大额度资金及贵重物品的使用;

4.一次性超过3万元的重大捐赠、赞助;

5.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七条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机构为院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议。院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议应严格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党委会议事规则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对学院“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

(一)民主决策程序。“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之前,应经过必要民主程序进行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1.选拔任免、推荐重要干部(科级及以上),在党委会研究决定前经过充分酝酿;

2.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3.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

4.重大突发事件处理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在及时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学院决策机构应视情况及时研究处置方案。

(二)集体决策议事规则。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议事规则:

1.“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2.会议研究的事项应按照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提出,议题应经党委书记或院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突发情况除外),不得临时动议,形成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突发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3.凡前次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或1人以上人员动议,并在会前由党委书记或院长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人员的同意,方可复议。

4.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出席,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向学院党政办公室提出。

5.学院廉洁监督员可以列席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等重要会议,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6.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和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为防止主要领导的意见对决策事项的影响,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个人意见,结论性意见应在表决后由主持人宣布。

7.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当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享有表决权,以应出席会议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8. 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如遇有时限要求且有争议的具体事项,主持会议的书记或院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9.“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情况,包括决策事项、决策参与人及其意见、决策过程、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内容,应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完整、详细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八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九条 决策保障机制

(一)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应回避人员未回避决策过程的,该项决定无效。

(二)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学校校务公开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三)实行“三重一大”决策的督促检查制度和报告制度。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和院长汇报。

十条 责任追究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给学校、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应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突发情况除外);

2.未向会议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3.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不遵守、不执行会议的决定;或未能按照会议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或对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过程泄露,给学院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被动的;

4.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继续执行将会造成损失而不及时报告,能够挽回损失而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5.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情况。

第三章 各决策机构民主决策工作规程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与院党委会工作职责、议事范围及议事规则按照《西北政法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工作规程》《西北政法大学学院党组织工作规程》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工作职责、议事范围及议事规则按照《经济法学院学术委员会管理规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职责、议事范围及议事规则按照《西北政法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程与学校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