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经济法论坛第167期--电子商务法的问题意识与解决思路
2018年10月25日星期四晚七时三十分,长安经济法论坛第167期在西北政法大学长安校区天枰楼BJ32教室如期举行。讲座在同学们的殷切期待和热烈掌声中拉开了帷幕。本次论坛的主题是《电子商务法的问题意识与解决思路》,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意大利Trento大学法学院“中国法”课程特聘教授、湖南大学罗马法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薛军教授主讲。讲座由西北政法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王莹莹副教授主持,特邀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百晓锋副教授、西北政法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财税金融法教研室主任傅瑜副教授与谈,我校百余名师生积极参加此次论坛。
王莹莹副教授首先对薛军教授和各位嘉宾的莅临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薛军教授在民法、商法、比较法、罗马法等研究领域颇有建树,学术成果丰硕,著有《批判民法学的理论建构》、译著《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学说汇纂》等,参与编纂《绿色民法典·债法总则》。薛军教授参与了此次《电子商务法》的立法活动。
薛军教授从三个方面为我们全面剖析了《电子商务法》。首先,为我们简要介绍了《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过程以及在立法过程中的焦点问题。薛军教授讲到此次《电子商务法》的出台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发展需求制定的,历时五年,经过了两届人大四次审议。《电子商务法》的出台是多方利益博弈的结果,因此在立法过程中也有许多争议。薛军教授对立法的争议焦点问题为我们做了归纳总结,总共有五点:电子商务的相关主体类型的界定问题、线上线下经营一致化问题、平台责任问题、消费者保护问以及监管体制的问题。薛军教授在简述中用具体的法条向我们介绍分析了这四个焦点问题。将每一个焦点问题在具体法条中的体现和规定都向同学们一一指明,用幽默的语气向我们讲述了他在参与立法中是如何应对各方利益博弈,以身作则地告诉我们法律人的信仰不能被腐蚀,同学们掌声连连。
其次,薛军教授为我们介绍了电子商务法的问题意识和解决思路。薛军教授指出,《电子商务法》内容庞杂,但是理解《电子商务法》只要抓住两个核心即可——电子商务模式等效性的问题以及新型电子商务主体的权利义务的界定。这是这部法律的立法逻辑,也是我们解读这部法律的密钥。薛军教授用法学和经济学两个学科的理论知识深入浅出的向我们讲解了“平台”概念,通过理解“平台”概念进一步向我们展示了《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哲学和其内在逻辑。社会出现了什么现象?法律怎么规制新现象?掌握一个怎样的度?这是法学学生在认识、了解某一部法律的出台时所必须有的问题意识。
最后,薛军教授为我们讲解了《电子商务法》中的要点热点问题。薛军教授对法条进行了详细分析,告诉同学如何去理解法条。例如薛军教授讲到分享经济形态发展中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指出第十一条确立平等地位,规范纳税,第十二条、十三条要求合规经营,十四条发票,十五条亮照经营。消费者保护条款则从第十七条开始,例如押金退还、强制搭售、广告推送、刷单炒信、信息保护等各个方面。薛军教授还指出第二十七条则是对于平台义务的一个很重要的规定。同时,《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一条到四十五条界定了未来中国在平台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制度框架,这五个条文已经大体上被民法典侵权法借鉴。最后,薛军教授对进行了归纳总,薛军教授谈到《电子商务法》是我国立法的一个大发展,弥补了我们一直存在的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缺陷,但不可否认的是《电子商务法》还存在些许不足,仍需要更好的完善。
与谈环节,百晓锋副教授首先肯定了我国《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一定会对我们经济的发展起到一个推动作用。其次百晓锋副教授以一个谦虚的学生的口吻代表参会师生提出了几点问题:“电商经营者”的概念究竟应该如何界定?在电子商务中协议管辖约定是否有效?电商的退出机制是否在这部法律中没有涉及?随后,薛军教授也对百晓锋副教授提出的问题一一做了回答。
傅瑜副教授首先表明自己对于电子商务法的浓厚兴趣,曾与王莹莹副教授就电子商务中某一法律问题进行激烈的讨论,甚至自发的组织学生和社会人士研究《电子商务法》。傅瑜老师幽默的故事引得现场阵阵掌声。同时傅瑜老师也提出了自己对于《电子商务法》的看法。第一,《电子商务法》是一部很重要的法律,现在的电子商务还处于初期发展阶段,未来,一切事物将被电子化,这就需要《电子商务法》的规制。第二,此次出台的《电子商务法》未将金融类产品纳入。并且指出目前的《电子商务法》的可操作性低,更多的是框架性、原则性的表述。
在互动环节,两位同学分别就自己对《电子商务法》的看法和在实务中遇到的《电子商务法》的适用问题向薛军教授请教,薛军教授也分别予以解答。
王莹莹副教授在最后的总结中再次对薛军教授为大家带来的本场睿智、风趣和犀利的关于电子商务法的报告和两位与谈人的精彩与谈表示衷心的感谢,也希望每一位师生能在此次讲座中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