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第二届法律文化季经济法学院系列讲座“法律与科技”大讲堂第一场
2018年11月9日15时,西北政法大学第二届法律文化季经济法学院系列讲座“法律与科技”大讲堂第一场,在西北政法大学长安校区正心楼403教室举行。本次讲座特邀摩达法律策略研究院秘书长,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财税金融法教研室主任,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傅瑜副教授发表主题演讲——走进法律科技。讲座由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倪楠副教授主持,我院以及其他学院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共计60余人参加本次讲座。
傅瑜副教授,现任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财税金融法教研室主任,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摩达法律策略研究院秘书长,硕士研究生导师。曾担任重点科研项目中国证券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信托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组负责人。
第一部分 法律科技的源起
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大数据、云计算、智能化等各种现代处理信息、处理意思表示、处理文案的工具与之前截然不同。法律科技主要是指利用AI、区块链、大数据等全新的技术手段改进传统法律业态、提升法律服务体验的高新技术及其具体应用。
傅瑜副教授认为,法律科技的源起基于信息传递方式的现代化,商品交换方式的更新化,服务提供方式的多样化,资源拥有方式的创新化,价值表现方式的高度抽象化。
信息的传递需要具备以下因素:一是具备生成信息的机制形成可供传输的信息;二是信息传输的方式;三是信息存储的机制。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交流流程,始于一方生成信息,依赖信息传输机制传递到另一方,在另一方在接收后形成信息,最终加以存储。在人类进化的过程中,人类的信息传递方式历经数次变革,从最初的利用肢体语言传输信息,到语言的诞生,从远古时期在部落中出现的结绳记事,到文字出现摆脱时空限制记录事实。第一次信息传输方式的巨变,解决了信息传输的问题,但没有解决信息存储的问题。第二次信息传输方式的巨变,使人类告别了口口相传的信息存储方式,改进了结绳记事在记录内容的数量以及保存时间上的先天缺陷。每一次信息传递方式的变革,都推动了人类社会的向前进步 。信息传输对人类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从法律的角度而言,信息的传输,具有表达意思表示的功能,可以相应引起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消灭。信息传输方式的变化,意味着有关处置权利与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发生了变化。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现代,在非书面化、无纸化、数字化的情况下,如何构建相应的适用规则与程序以及衡量标准变得至关重要。
从最初原始物物交换,到远期信用交易,再到重要资产的期货交易,商品交换的方式不断更新。如今人们进行商品交易,不再需要买卖双方的当面交流,借助科学技术,商品交易无需亲临现场即可对商品材质、大小、款式等方面的了解,实现了“隔空”交易。根据当前最新的销售理念,未来人们交换的商品将不再限于种类物,可能是特定化定制。由此可见,不仅商品交换的方式发生了改变,商品交换的平台也发生了变化,交易中付款的未必是买方,供货的未必是卖方。
资源形式表现为从有形到无形的变化,过去财富表现为“真金白银外良田千顷外加豪宅多处”,现在财富表现为数字化、证券化。数字资产较实物资产的好处在于,便于管理,有利于节约管理成本、时间成本、人力成本、经济成本,同时变现性与流动性强。当前,数字化资产以大数据的形式加以表现。
法律是定分止争,调整价值财富的行为规范,规制行为方式。与价值财富有关的取得、交易、转换、流转方式发生改变导致操作模式的改变,从而引起法律规范的相应改变。传统而言,企业的价值表现为盈利,利润额或净利润,通过衡量固定资产、技术、动产、商品的市场占有额等对企业估值。而现代科技下,价值表现为信息源与信息传输途径。数据成为价值表现的代表。未来,价值表现或为个人征信数据,在大数据信息条件下,个人征信数据将成为个人获得相应法律权利的资格。
第二部分 法律科技的本质
傅瑜副教授认为,法律科技的本质在于改变了法律的产生方式、法律的存在方式、法律的运行方式。
我们日常所说的“法”,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法律规范。在商务电子化、政务电子化等情况下,无论是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还是移动互联网,必须遵守相应的电子化规则体系,表现为技术协议、技术规则等。法理学将法律分为制定法与自然法,IP协议、TCP协议来源于电子、光子、磁性的运行规则,在电子化情形中,其表现为一种契约,主要用来解决技术规则的问题。当电子化深入影响大家日常生活、重大社会活动时,这种技术协议、技术规则便会成为自然法则的延伸,规制人们的各种行为,相应导致法律的产生方式发生改变。
如今,大量使用的数字签名、数字存证、时间戳、电子邮件等都是以数字化、电子化的形式表现的。法律科技背景下的法律,将成为一种新的法律渊源,同时此种科技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足以形成新的法律生成方式,二是具备新的规范的存在方式,三是具备运行方式。当下,法律运行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系统。在法律科技导引下,将来适用于新类型的信息传输、商品交换、服务提供、价值表现或者资源拥有的方式下,基于法律科技而形成的法律体系,应是被自觉遵守的,相比现实中的法律而言,法律科技背景下的“法律”违反资格的可能程度较低。同时,具备自我救济的功能,对于不可预知的原因将系统规则破坏而导致相应参与者的利益收到损害的情况可以实现自我救济。在数字背景下法律规范更关注行为的运行方式,而非行为的内容。因此,法律科技的本质也体现在法律存在方式的电子化、数字化,法律运行方式的自动遵守性和自我救济性。
第三部分 法律科技的表现
傅瑜副教授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来法律科技的表现形式会越来越多,就目前而言,常见的法律科技有电子签名、电子证据、电子合同、互联网仲裁与诉讼等表现形式。
电子签名的本质是电子认证,技术上要求符合密码的规则,并具有专属性,主要用以解决身份识别问题。电子签名的优点在于无法被他人仿冒、篡改、冒用,但存在因泄露而被他人利用的法律后果如何承担的问题。电子签名的承载方式包括电子、光子、磁以及其他方式。
以证据法为视角,电子证据必须具备可以证明一定事实样态的功能。以电子形式呈现的证据未必是电子证据,例如word文档等可被他人修改、删除、添加内容等真实性无法认定的文件不是电子证据。傅瑜副教授认为,只有通过第三方认证后在互联网上存在的证据才可以认定为电子证据。
2017年,我国成立了杭州互联网法院,随后于2018年,在广州、北京相继成立互联网法院。与普通诉讼不同,互联网法院的受案范围包括互联网购物合同纠纷、互联网金融借款、小额借款纠纷等与互联网密切联系的纠纷,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等诉讼环节一般都在线上完成,使诉讼方式更加便捷,诉讼成本显著降低、诉讼服务更为全面。
电子合同需以电子签名的形式达成,以数字电文到达特定系统的时间为意思表示生效的时间。电子合同一定存在于现有的数字系统之中,电子合同中的条款和内容呈现为数据电文,而不一定是PDF文件或word文档。
互动环节,现场同学积极提问,包括互联网数据的继承性,法律科技的安全性等问题,傅瑜副教授及倪楠副教授对此逐一做出了专业的解答。
倪楠副教授在总结时表示,傅瑜副教授以广阔的视角,结合深厚的理论知识以及严谨创新的研究态度,生动地讲解了法律科技的源起、本质以及表现形式,为大家带来了一场高站位、全面性的精彩演讲。
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讲座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