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3日,长安经济法学论坛第183期在西北政法大学雁塔校区行政楼三层经济法学院资料室,伴随着同学们热烈的掌声拉开帷幕。
本次讲座特邀台湾辅仁大学法学院教授、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前法规处处长郭土木教授作为主讲人,发表主题演讲《支书股票型基金ETF的法律问题探讨》。讲座由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强力教授主持,特邀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王莹莹副教授、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杨为乔副教授做与谈发言,我院硕士研究生积极聆听讲座。
讲座伊始,强力教授向同学们介绍了郭土木教授及到场嘉宾,并对各位嘉宾的莅临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主旨演讲阶段,郭土木教授以1997年索罗斯利用量子基金“狙击”香港股市为背景,开始今天演讲的核心概念——指数股票型基金ETF,并对当前大陆和台湾ETF 交易市场规模进行介绍。首先,郭土木教授从参与证券商与种子基金及ETF之申购创造与赎回机制详细讲解了ETF的运作架构。在讲解过程中,郭土木教授对ETF的特性及法律定位进行重点分析,郭教授强调通过申购与回赎机制,股票和ETF 可以实现转换,ETF与股票交易模式相似,但并不等同于股票。再次,郭教授从指数股票型基金ETF的买回与股份回笼禁止的豁免、ETF之买回机制与场外交易禁止之豁免、ETF交易与内部人员持股管理法令的适用、内部人员短线交易归入权的适用、内部人员内线交易之适用等五个方面对ETF进行深度分析。郭土木教授旁征博引,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分析了指数股票型基金的内涵和外延,并引用实际生活中的具体案例引导同学们进行启发性的深入思考,为同学们奉献了一场发人深省的高水平学术讲座。
主旨演讲完毕,强力教授首先对郭教授百忙之中为我们进行精彩讲座再次表示感谢。强力教授指出郭教授从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为背景开始今天的讲座,由此产生的ETF亦被称为“最伟大的金融产品”。ETF产生之后将我们的投资领域由之前的债权、股票扩展到ETF。ETF从某种意义上讲是被动管理的产品,对于任何一个投资者而言,总是希望利益最大化,但要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强力教授提到,基金本身的产生就是基于普通投资者的机会,ETF在此基础上上升新的台阶即指数型基金。这一方面为投资者带来便利、给基金管理人带来机会,另一方面也带来了内幕交易即操纵等在内的法律问题。对于这些风险防范及问题解决,郭教授的讲座给我们进行了透彻讲解。同时,强力老师也提到,同学们由于对公司法、基金法掌握不够深入及对该领域实践较少,对今天讲座内容分需要好好消化,但是不熟悉并不能阻挡我们对知识的渴望及对于知识探索的脚步。
与谈环节,杨为乔副教授表示自己每次听郭教授讲课都受益匪浅,并表示自己至今还未去过中国台湾,希望之后有机会可以去走走看看。对于今天的讲座,杨为乔教授表示自己有以下感受,即ETF的产生源于资本市场本身的内在需求,市场的发展需要不断的推出新型的产品为公众带来投资机会,但与此同时也为法治带来挑战,并主要集中在对金融产品本身属性领域。一是在ETF 与股票的关系方面,ETF交易方式与股票相似,但是获利机制、避嫌机制又不相同;二是ETF处于跨法域的状态,以为既受公司法规制,又需要证券法、金控法的完善,所以围棋提供了某种脱法的可能,对监管提出挑战;三是ETF处在跨市场的状态,在创造财富、机会的同时为市场带来风险。所以,我们一方面在用伟大来形容ETF给创造财富带来的巨大动力的同时,另一方面也要关注其带来的法律风险。
王莹莹副教授称赞郭土木教授既是优秀监管者又是一个优秀的学者,对问题的讲解深入浅出,并结合台湾及大陆地区法律规定提出以下两个问题与郭教授探讨。首先,王莹莹副教授根据郭教授对台湾法中的大股东认定中的“子法能否排除母法”的讲解,联系到大陆法中股份代持违反规章是否是违反效力性规定,能否借违背涉及公共利益的公章而判令股份代持协议无效,以及股份代持协议被判定无效后违规股权的分配问题与郭教授进行交流。其次,王莹莹副教授通过台湾法中的禁止内线交易制度联系到大陆法系的内幕交易,并提到对于内幕交易行政机构的认定与刑法认定存在不一致的现象,这体现了法律适用中的冲突,并咨询郭教授存在于司法权力与行政权力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的冲突应该如何解决。针对上述问题,王莹莹副教授与郭土木教授从台湾法与大陆法的比较分析中进行了深入的交流探讨。
最后强力老师在总结中再次高度评价了郭土木教授的精彩演讲与各位嘉宾精妙的与谈发言,并提议大家合影留念。
22时30分,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