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学术科研
  3. 论坛讲座
  4. 正文
点击显示栏目

论坛讲座

【长安经济法学论坛162期】梁肇汉律师主讲《香港出租人与承租人法律的简谈》

  • 来源:经济法学院
  • 发布者:经济法学院01
  • 浏览量:

2018649时至下午1730分,长安经济法学论坛一百六十二期在西北政法大学雁塔校区行政楼三楼经济法学院资料室如期举行。本次论坛特邀经济法学院兼职教授、香港律师、国际公证人梁肇汉先生做《香港出租人与承租人法律的简谈》的主题讲座。出席本次论坛的专家有李小如先生、姜拓博士、庄玉麟先生、经济法学院院长义海忠教授、经济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强力教授、经济法学院副院长王莹莹副教授。我校经济法学院研究生共计50余人参加本次论坛。论坛由义海忠教授主持,姜拓博士担任本次报告的翻译。

学术报告环节,梁肇汉先生首先对香港土地法方面作整体介绍。从土地包括土地上的而建筑物、土地权益、拥有土地权益的方式、多单位建筑物共有权及其管理、公契、文件登记系统等方面例证香港房地产法律与中国内地相关法律的不同。梁肇汉先生表示内地与香港法律的不同之处,最难的地方是词语用法的异同,如大陆所称的自由裁量权在香港称为酌情决定权;大陆所称的清算在香港叫做清盘香港的违法合约和大陆的违反法律的合同同义。内地的负连带责任对应在香港法律中是负共同及个别的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梁肇汉先生向大家介绍了香港出租人和承租人法律上常见的词语。包括条例规则批租租客租客承租人租契契诺批租场地规则平静受益权等三十六个词语。义海忠教授就香港的批租权和大陆的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的差异性等问题与梁肇汉先生进行交流与探讨,梁肇汉先生表示大陆的买卖不破租赁与香港的平静受益权异曲同工,很多制度差异不大,只是叫法不同。

第三部分,梁肇汉先生详细讲解了在香港房屋租赁过程中常见的十三个问题,如普通租赁合同的内容。承租房屋的修葺义务和漏水问题。出租人以及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各自应特别注意的问题。是否应该签署由中介公司所起草的临时租约以及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保留进入租出楼宇条纹的重要性等。在讲解过程中李小如先生补充说明了香港出租人与承租人常见矛盾的产生原因,并解释香港所称租霸的具体含义。义海忠教授表示香港关于房屋租赁问题的法律规定得十分细致,有很多大陆值得学习的地方。

在下午的互动环节,梁肇汉先生首先就经济法学院副院长王莹莹副教授提出的按金与定金的区别、开发商违法预售、学区房等问题与大家展开交流与讨论。针对经济法学院研究生刘家琛同学提出的香港所称的长命契和大陆共同共有原则有什么区别问题,梁先生指出长命契是不允许交予他人的,长命契的双方原则上是夫妻,有时也是兄弟、家族。随后,梁肇汉先生与高舸帆同学就其提出的香港租赁条例有没有基本原则,是否倾斜保护承租人利益。等问题进行详细解答,梁先生表示香港法律保护承租人多一些,因为出租人是强势的一方。李小如董事长做了补充,他认为所有合同原则上是保护承租人,出租人强势一些,但是很多弱势群体走法律的空子,在这种状况下,又会出现其他问题。梁肇汉先生表示对于出租人,可以多收取暗金来保护其自身权益。

义海忠教授总结时对梁肇汉先生以耄耋之年传道授业表示由衷敬佩,虽身居香港依然心系西北政法大学学术建设表示万分感谢。义海忠表示此次梁肇汉先生关于香港出租人与承租人法律的研究成果对于大陆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同学们在学习梁先生认真钻研学术的精神的同时,也应对中国现如今的房地产市场的法律规制问题深度思考。

17时30分,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

文:罗兰语 王慧

图:李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