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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交流

我院强力教授等参加兰州大学法学院“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的《公司法》修订”(司法部重点课题)研讨会

  • 来源:经济法学院
  • 发布者:经济法学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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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3~24日,我院强力教授、杨为乔副教授、卢一凡博士参加了由兰州大学法学院主办的司法部重点课题“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的《公司法》修订”研讨会;杨为乔、卢一凡向大会提交了会议论文。来自全国各地的六十余名专家学者通过线下、线上方式参加了会议。此次会议是新冠疫情之后的第一次有线下举行的全国性法学学术研讨会,意义重大。

强力教授作为主持人,主持了研讨会主题发言阶段的线上与线下同步研讨。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第一巡回法庭党组副书记、副庭长张勇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任建国,清华大学法学院施天涛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叶林教授(线上) 中国政法大学管晓峰教授(线上),北京大学法学院蒋大兴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刘燕教授(线上),北京大学法学院邓峰教授(线上)先后发表了主题演讲,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李有星教授(线上),华东政法大学冷静教授(线上)以及日本国立冈山大学法学部张红教授(线上)等进行了评议。

在研讨会第三单元“国有企业面向市场化改革”的专题发言中,强力教授发表了“国企混改背景下高管同位不同酬与激励公平问题思考”引起与会者广泛关注。他以2009年以来我国国企和金融类高管“限薪”政策的发展演变为脉络,通过分析陕西省三家金融类公司高管“同位不同酬”现象及其对企业经营与发展的影响,认为国企混改背景下的国企高管限薪引发的“同位不同酬”,破坏了“激励公平”,不利于混改的推进。并就此提出改进建议:一是树立高管“激励公平”理念。二是完善激励体系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把薪酬激励机制、股权激励机制和其他激励机制结合起来。三是建立差别激励机制,应因岗位有所差别,而非因身份和背景。四是政企分开,完善身份转换机制,保障政企人员之间自由灵活而又规范有序流动。五是完善薪酬的中长期激励机制,将薪酬与业绩和风险相结合。六是提高薪酬激励透明度,加强信息披露。总结而言,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公司法修改,应就薪酬激励机制的公平性、公正性增加条款,从而有利于国企混改下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用人机制,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激活微观主体的活力,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基础。

在研讨会第四单元“公司治理与僵局防治”专题中,我院杨为乔副教授发表了题为“大股东短期内高频大额分红的思考与规制”的专题学术演讲;演讲通过兰州民百和乐视网两起分红案例,分析指出上市公司短期内高频大额分红应当有所规制,并对分红资金来源等要素加以适当限制,不能以公司的整体财富或者价值的缩水作为分红的来源和代价。其次,由于短期内高频大额分红导致股东利益的多元化冲突问题,公司法需要兼顾大股东与小股东投资者的利益冲突问题,上市公司分红不能不顾及中小投资者权益。再者,高频大额分红势必对公司流动资金产生影响,虽然分红是投资者的天然权利,但在上市公司的场合,需要做一些微小的修正和限制。最后,关于分红规制问题,可以采取限制大股东分红表决权、限制大股东高额高频分红、禁止损害公司利益的大额分红和特定行业特定情形下分红限制,以及区别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红制度等方式加以解决。

在同一单元,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卢一凡同学发表了题为“网络虚拟股东大会:《公司法》革新的反常还是方向”的专题演讲。卢博士认为网络虚拟股东大会本质是为享受互联网信息化带来便利,但也有负面影响。其优点有:实现了股东大会的全员性和网络股东大会的民主性,且有利于实现股东大会的实质平等和实现股东大会的常态性。其担忧在于:第一,担心网络会削弱股东之间的互信。第二,提升公司治理的不确定性。最后,虽然网络虚拟股东大会在实践上得到广泛运用,但公司法上缺乏回应,公司法应明确虚拟股东大会的合法性。网络股东大会是信息化浪潮下,通过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深入公司法治体系与治理安全、效率资质和管理等价值衡量和相互博弈的具体体现,理应给公司更多的选择。

随着民法典的制定颁布,我国商事、经济立法也将进入一个新的修订调整周期,关注并在相关立法与学术研讨活动中发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的声音,既是展现经济法学科、经济法学院的契机与平台,更是经济法学者研究者的一种责任和义务。(杨为乔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