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第二届法律文化季经济法学院系列讲座“法律与科技”大讲堂第二场
2018年11月16日,西北政法大学第二届法律文化季经济法学院系列讲座“法律与科技”大讲堂第二场“公司的法律性质”,在西北政法大学长安校区正心楼403教室举行。本次讲座由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主办,由朱时敏博士担任主讲人、杜坤博士担任主持人。
第一部分什么是公司?为什么会有公司?
针对公司泛化这一问题,朱时敏引用奈特、科斯及汉斯曼对公司的言论与看法进行剖析。
奈特认为,成为一名企业家唯一的捷径,就是一个人凭借所有借来的资源开办一家企业,再雇佣一名经理人,并赋予他绝对的管理权。提供资源的人是投资者,具体负责企业日常事务并拿取固定薪酬的人是经理人,而负责组织资源和人力的并享有企业剩余利润、承担企业风险的人是企业家。同时,企业家建立企业的原因在于企业家有风险偏好,雇员则通常倾向于获取固定的报酬。
而科斯认为,企业家未必做风险承担者,他完全可以将自己的才干另卖他人,从而支付给雇员自己从买家获得固定的利润的一部分。由此他提出相反言论:企业之所以可能存在,是因为企业在组织生产要素时,比公开市场更节省交易成本。长期的劳务合同能和企业一样解决交易成本问题,但是雇主不愿意,也无法明确在长期劳务合同中明确雇员到底要干些什么,具体什么时候干? 如此,这个长期的劳务合同只能是一个模糊的合同,也就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区别于劳务合同的关键点在于劳动合同只确定人身隶属关系,而并无具体劳务内容的事先安排。
汉斯曼对公司的看法是:企业是一个合同束,其中包括与原料供应商合同、服务卖方合同、劳务合同、债券合同、银行借贷合同、产品销售合同。在个人独资企业里,这些合同均以企业主个人名义签订。当企业为公司时,合同的签订方则以法律实体即公司法人的形象出现。
朱时敏引用奈特与科斯的相对言论在相关逻辑与经验上对公司有了一定的解释与阐述。随后,他将汉斯曼对公司的看法与前二者比较,并在横向与纵向上进行了具体的论述,从多角度多层次的对公司展开了由浅至深的讲解,将公司概述为由雇主与雇员的具有具体劳务合同的雇佣关系而进一步发展产生的组织形式,也由此论述了企业和公司存在的具体原因及其合理性。
第二部分:公司的法律性质
朱时敏首先以凯尔森针对公司法律性质的相关认识的言论为例,引出了公司法律性质的相关概述。
凯尔森认为,法律主体(法律上的人)是法律上权利义务的载体,就如同树叶是绿色、光滑等特征的载体一样。在法律范围内,一个不能承载权利和义务的生物体人不是“人”(person),而只是生物体(Human being),如古代的奴隶,在法律范围内只是生物体(human being),而不是人(person)。他认为如果去掉绿色、光滑、圆形等特征,树叶是不存在的。树叶的存在就是绿色、光滑等特征作为一个综合体的存在。同样的道理,法律上的“人”也是不能脱离权利和义务而存在的,法律上的“人”只不过是法律规范(legal norm)的综合体。他进一步论述说,法律并不关注生物体人的全部,只有当生物体人的作为(actions)和不作为(forbearance)与法律规范中的权利和义务相关的时候,法律才把生物体看法是法律上的“人”(Person)。因此Man(生物上的人)和Person(法律上的人)在分析法学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Person(法律上的人)只不过是一个法律上的技术构造。
在导入公司的法律性质中,朱时敏单独讲解了权利义务关系束,并将其概述为债权人与投资者、个人资产与企业以及公司资产在一定权利义务行为下产生的关系与正负面影响,与此同时也为接下来的讲述消除了因特有名词理解而产生的有关问题。他指出,我国法律对公司法律性质的概括为,在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中,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由此,公司到法人到组织到权利关系束的整体有机形式在他的讲解里得到完整的呈现。
他将公司的法律性质通过颁布令以及几家公司的事例进行逐条剖析,并分成5个要点。
一、公司是法人。为了使同学们明确法人概念,朱时敏将法人概述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公司是社团法人。朱时敏引用1200年英国国王约翰颁布给伊普斯威奇镇的特许状(“约翰国王,因上帝之恩典,曾授权并在此特许状中再次确认伊普斯威奇镇及其居民有自治和自由进口的特权,为世代维护王室与伊普斯威奇镇间此等关系,伊普斯威奇镇及其居民应当在每年圣.米歇尔节那天向国王支付基于公正和习惯而应付的租金。”),强调了市镇作为社团法人是公司。
三、公司是具有商业目的的法人。伦敦商业冒险家公司就是比较早期的商业公司,也是能体现其商业目的的重要事例。该公司最早起源于1216年坎特伯雷的圣.托马斯兄弟会(Fraternity)。兄弟会创立最初只是人们自由结社的行为,他们申请特许状是为了拥有对抗王权的自治权。当兄弟会发展为伦敦商业冒险家公司的时,其目的已经不再是单纯的结社,他们需要为自己的商业活动争取垄断特权。1305年该公司被布拉班特公爵(Brabant)授予特权,1407年被亨利四世再次授予皇家特许状。所谓的商业冒险家公司就是一帮海上贸易商人大佬,在同一个特许状的规范下,各自独立从事对当时的低地国荷兰、比利时等从事纺织品和羊毛的贸易。当然他们之间也有合作,例如选举船长、管理者、共同租船,以及共同申请皇家海军的保护等.
四、公司是具有商业目的的合股经营的法人。朱时敏通过对英国东印度公司的讲述,深刻阐述了公司的商业目的,并引出有限责任的概念。1599年9月一帮伦敦商人召集会议,讨论筹集资金合伙去东印度做生意,并欲获得国王的特许状,从而拥有贸易垄断权、税收上的优惠以及在海外政治和军事上的支持。然而,当时的英国女皇伊丽莎白正在与西班牙国王谈判,为不得罪盟友,伊丽莎白拒绝了该特许状申请。1600年英国与西班牙以及荷兰关系恶化,伊丽莎白果断颁发特许状成立英国东印度公司。英国东印度公司被授权能拥有和处分土地,有法院的审判职能,并有一枚共同的印章,但并没有授予该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直到1709年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官方名称一直使用的是特许状的名称即 “The Governor and Company of Merchants of London Trading into the East - Indies” 直译为“伦敦商人对东印度贸易公司及官员特许状”。虽然一开始伦敦商人们打算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但女王颁布的特许状并没有体现合股(Joint Stock)财务制度。最初的12次航行中,该公司各商人独立记账,各算生意。直到1613年,他们开始用合股的记账方式统一经营管理,但是每次航行完毕都要还本付息。现代意义上的公司雏形得以显现。1633年,该公司商船发生海难,为使后期参股的商人不对之前公司的损失承担责任,英国议会通过法案规定了该公司有限责任。
五、公司是商业目的以向公众融资为基础的合股经营的社团法人。朱时敏普及了向公众融资的过程方面的知识,即从公众公司到上市公司到组织法到资本市场法的直观链条。
由此,他将公司的法律性质在五个重要方面融会贯通,并将公司的法律性质全面透彻地概括为具有商业目的的以向公众融资为基础的合股经营的社团法人。朱时敏详细讲解了公司的法律性质在商业目的、融资、合股、社团、法人五个方面的特征,并将每个特征里的重要表现载体一一呈现。
一、商业目的。公司的商业目的意味着盈利,主要强调对外经营范围、成员权利划分为股份以及对内分红。
二、融资。融资主要体现在市场基本法上面,并主要体现在有限责任、投资者与实际控制人区分、分红权、自由转让、投资方式的多样性、投资者保护欲股份回购等七个方面。其中,朱时敏又特别强调了融资方式的多样性可分为种类股、可转换债以及债券三种,同时在投资者保护方面也以同学们耳熟能详的信息披露作为主要切入点,使融资这一抽象概念能够鲜活的在同学们面前呈现。
三、合股。合股意味着资本的导向。朱时敏从股份划分、同股同全、股东权利的资本基础以及股份中成员资格的转让四个方面深刻解读合股的含义。
四、社团。社团意味着结社行为,具体体现在人数众多的结束行为、自愿加入与自我更新、具备章程的自治、以董事会为代表的机构以及服务公众六部分内容上。
五、法人。法人意味着法律关系束,其重点在于投资属于公司所有、公司资产仅用于清偿公司债务、公司的债权人不能追索股东和所有的合同关系一端指向公司上。
最后,朱时敏通过自治剥脱的案例特别强调了与公司法律性质:1684年Charles二世曾经强制修改London Livery Company的特许状(charter),在新的特许状中规定,公司的监管人员(warden)和办事员(clerk)的任命必须经过国王的批准。同时在此基础上,他也将与普遍的公司法律性质略有不同的美国LLC进行了讲述,并可主要归纳为四个方面:它是一个法人而非社团法人;它是一个合伙形式;不需要董事会,每一个合伙人都能代表公司;它无章程只有合同。
朱时敏对公司及其法律性质的讲述填充了同学们在与公司有关的法律知识上面的空白,也自然而然地消除了同学们在相关内容学习上的畏难情绪与想法,潜移默化中激起了同学们的浓厚学习兴趣与学习热情。在时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公司早已不再是高高在上只能仰望名词,而是日趋向平民化大众化的方向发展,而他对其法律性质的讲述无疑为日后想在公司方面发展的同学指明了方向与道路,产生了极为积极的正面影响。
朱时敏的话语就如同一颗颗未萌发的种子,在同学们的心中深深扎根,埋下憧憬与期望,待到日后终将伴随着学习兴趣与热情一起绽放,笑傲沧澜。至此,在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此次讲座圆满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