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8日,“金融高质量发展法治保障:中国实践与全球视野学术研讨会暨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国际金融法学专业委员会2024年年会”在西北政法大学雁塔校区二号教学楼人权报告厅举行。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国际金融法学专业委员会主办,西北政法大学金融与法律研究院、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陕西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承办。来自上海财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浙江大学、辽宁大学、沈阳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北京工商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香港中文大学、云南大学、宁夏大学、深圳大学、上海政法学院、海南开放大学、西北大学、西安科技大学、西安财经大学以及西北政法大学等二十余所省内外高校的学者,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西部金融发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长安期货有限公司、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方元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的专家,以及多所高校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共百余人出席了本次研讨会,共同就“金融高质量发展法治保障:中国实践与全球视野”这一会议主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研讨会分为开幕式、主题研讨和闭幕式三个环节。
开幕式由西北政法大学金融与法律研究院院长强力教授主持。强力教授对各位嘉宾莅临本次学术研讨会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并就本次学术研讨会的选题背景、主旨内容和会议议程进行了简要介绍。强力教授指出,本次会议以“金融的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旨在通过全球视野探索如何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怎样走中国特色的金融发展道路。主题研讨分为“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内涵和理念”“金融创新、金融监管和金融司法裁判实践”“金融监管和法治保障的挑战与应对”三个单元展开。
西北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范九利发表欢迎致辞。范九利校长对各位与会嘉宾莅临西北政法大学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范九利校长指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体系的健康与稳定发展对于经济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我国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形势将金融安全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本次会议主题与目前国际局势的变化非常切合,将教学、科研围绕国家需求和地方发展进行力量整合,希望通过此次研讨可以为国家安全、金融的高质量发展、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智慧和经验。最后,范九利校长预祝本次研讨会圆满成功。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沈阳师范大学校长杨松教授发表致辞,对本次会议主办方和承办方表示感谢,对西北政法大学近年来的发展成绩表达了由衷赞许。杨松教授认为,在全球化波谲云诡背景下,全球金融治理尤其是金融稳定与安全的法律问题是各国面临严峻风险和挑战。从国内角度看,我国金融法治正处于关键历史阶段,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杨松教授认为,目前我国的金融法学,包括国际金融法的研究面临着“四个不够”问题:一是金融战略的法治研究远远不够,这与我国在全球金融发展中的战略地位以及所面临的机遇挑战是不相配的;二是金融法治精细问题的持续性研究远远不够,直接影响了金融法治成果的质量;三是面临金融的新兴领域和前沿问题,对金融与法律的交叉研究仍旧不够;四是我国金融法学者与其他国家金融法学者之间的国际化学术交流不足。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在解决金融法与国际金融法的前沿课题方面具有优势,能够发挥它独特的作用,预祝本次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晓燕教授发表致辞,对西北政法大学和范校长对此次会议的高度重视表示感谢。宋晓燕教授认为,选择“中国实践与全球视野”作为会议主题与当前国内金融强国战略和复杂国际形势密切相关。在“金融法治在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这一主题下,宋晓燕教授进一步提出“金融发展理念是否存在可总结的规律”“如何客观认识金融市场和法治保障方面的规律”“监管政策与市场需求的关系”等多个方面问题,希望与会嘉宾思考并深入研讨。
研讨会主题研讨环节第一单元为“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内涵与理念”,由宋晓燕教授主持。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邢会强教授以《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宏观调控法保障》为题发表演讲。邢会强教授指出,资本市场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资本市场需要调控,我们需要确立资本市场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和资本市场宏观调控法的逻辑体系,并进行制度创新,为资本市场长期发展保驾护航,以实现金融强国的目标。确立资本市场宏观调控体系,首先要通过规划确立资本市场定位与发展方向,强化融资端与居民财富增长的协调发展;其次要通过供需平衡实现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再次,应通过宏观审慎管理保障资本市场健康运行;最后,应通过危机救助制度体系保障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邢会强教授发言结束后,与会者提问:新国九条对我国资本市场有哪些影响?对此,黄韬教授认为,我国资本市场在九十年代初是分配制,目前资本市场在消费者体系保护方面尚有进步空间。对股市造假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现在中国股市缺乏承担股市造假的赔偿责任,黄韬教授提出我国的监管体制不够完善,法治环境不够健全,处罚力度不够严格。新国九条是在原基础上细化与完善,但仍有较大的进步空间。邢会强教授表示,两位老师的发言很有意义,对新国九条的深入研究有着启示作用。
浙江大学法学院黄韬教授发表题为《金融法如何服务实体经济?》的主题演讲。黄韬教授首先就“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这一基本原则深度分析解读,并梳理了金融立法、金融监管、金融司法、金融行业纪检监察等方面的具体体现,在此基础上归纳了强化管制和创造激励两条进路。在强化管制方面,黄韬教授列举了国内外的相关法律实践,进而提出和分析金融立法与金融监管的多元目标协调与金融司法的定位问题;在创造激励方面,黄韬教授认为,放松管制、给予市场更大的交易自由度是实现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目标的重要进路。
杨为乔副教授围绕黄韬教授的演讲主题,提出了四个观点:一是金融要服务实体经济;二是金融本身也是实体经济;三是金融裁判不能服务实体经济,因为金融裁判的逻辑与金融服务的逻辑不一致;四是认为国家某些制度的设计与最初的初心存在偏离。
哈哈贝尔企业发展(苏州)有限公司总经理及荩先生在实务层面向黄韬教授提出了相关问题。及荩先生提出,融资成本的实质门槛怎样设定?如何对上市公司进行实质审查、应该从哪些方面去给实体经济提供法律保障?黄韬教授认为,证券资本市场改革取消门槛,可能存在相应的风险问题,但仍是出色的改革。现在证券资本市场存在的问题在于,一个真正良性的证券市场,是每一个主体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要对自己所披露的信息负责,投资者也要对自己的行为选择。但现有制度体系下,没有形成这样的良性体系。
宋晓燕教授就该问题进行了延申提问:做空机制和投机性的交易及产品是否会影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能?黄韬教授回答,做空机制与做多机制同样是保障市场流动性的重要手段,并不是指做空就是对市场不利、做多对市场利好。两者对资本市场的流动性和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外国语大学顾宾副教授的演讲题目是《国际组织在地缘政治博弈中如何自处》。顾宾副教授认为,国际经济组织是二战结束以来多边主义蓬勃发展的重要制度形式之一,这些组织的条约法要求它们保持政治中立,不得参与政治活动。但伴随大国博弈和复杂地缘政治冲突加剧,推动国际经济组织政治化的浪潮已经涌来,这些组织及其国际职员被诱逼着选边站队,严重威胁国际法治权威和组织的独立性。顾宾副教授分析了区别国际经济组织面临的经济和政治因素的可行性及具体方法,提出了对国际经济组织进行“政治考量”的框架。进而提出两点思考:一是布雷顿森林机构(即世界银行和IMF)在俄乌冲突期间对乌克兰的大规模资金援助事件;二是亚投行(AIIB)为成员提供治理融资支持并参与WTO《投资便利化协定》的前景展望。
朱绵茂教授延申讨论时认为,此话题是一个理想化和现实化的矛盾问题,任何国际组织都有政治性。国际政治地缘政治从来都是跟金融紧密相关的,不能仅仅从理想化的角度考量。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张玉滢老师演讲的主题是《金融高质量发展背景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定位》。张玉滢老师梳理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和存在的问题,指出金融法的简略式立法导致规制效果不佳、新兴金融市场缺乏法律依据等,故而需更完整、合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提出需要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专门立法。并且,张玉滢老师提出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四重”立法定位:第一层是发挥法律基础功能之“定分止争”;第二层是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规运营;第三层是守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底线;第四层是助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
张玉滢老师结束发言后,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王钊阳老师提出问题:为风险防范专门设立一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部门法,其防范的风险是管理性的风险?还是对于投资者保护的风险?张玉滢老师认为其是一种系统性风险,而系统性风险的治理思路是一种经济法的思路,通过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经济法思路有效防范风险。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董新义副教授演讲的题目是《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中的债权人损失分担制度》。董新义副教授认为《金融稳定法(草案)》未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非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和处置措施等做出区分规定,并以《金融稳定法(草案)》的第三十一至三十四条风险处置采取的债权减记、债转股等措施为切入点,对债权人损失分担制度进行分析。董新义副教授认为债权人损失分担制度源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的金融机构由财政救助向自救转变的大趋势,其正当性和合理性在于债权人利益的让渡。董新义副教授以美国、欧盟、英国、日本等域外债权人损失分担模式以及分担对象债权为借鉴,对我国银行的一般公司债权及存款是否适合作为债权人损失分担制度的适用对象进行了分析,并探讨了应当排除在债权人损失分担制度适用对象之外债权的种类,提出我国必须在平衡政府、金融机构、股东、债权人和纳税人五方主体间利益的基础上,构建包括债权人损失分担制度在内的、符合比例原则的自救制度。
演讲结束后与会者希望董新义副教授补充论述该制度如何激励市场?董新义副教授认为,实际上系统重要金融机构风险中的各方是一个利益共同体,要激励债权人需要制度设计合理和完善。债权人损失分担制度中,就是让债权人分担一部分损失,实质上让渡自己一部分利益,以换取债务人脱离风险的可能性。如果金融机构可以顺利渡过难关,随后的债权便可以顺利回收;如果金融机构最终破产,根据不低于破产待遇原则,可以平衡债权人损失,以保障自救机制的合理性。因此可以说,债权人损失分担制度本身也包含了激励性质。另外,还要保障债权人平等自主参与救助的参与权和决策权,以及采取类似市场化的对赌措施等鼓励债转股,以实现风险和回报的平衡。
本单元与谈环节,西北大学法学院刘丹冰教授认为,四位老师讲得都很精彩,引人思考。
邢会强教授的《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宏观调控法保障》,从必要性、理念和制度逻辑等多层面进行了缜密分析。虽然宏观调控法在调整资本市场中做了许多,但两个痛点值得关注:一是法治化仍需提高。目前我国对资本市场调整规制中的重要法律法规在不断修改完善,如《证券法》2019年的修订完善等,但总体来看仍有可完善提高空间。调整资本市场的大量规范性文件如何法治化问题,值得思考。二是资本市场的调控中仅有证监会是不够的,中国人民银行不应缺位。宏观调控中的核心问题,比如逆周期资本、系统性重要性证券金融机构的监管等,都在宏观审慎框架范围内,但相关规范性文件却没有中央银行的身影。
黄韬教授的《金融法如何服务实体经济》问得非常好!我国金融法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确实存在滞后问题。我国现行金融法律制度的滞后,表现之一就是没有将十几年的金融体制改革成果法治化,如《中国人民银行法》仍然是2003年修订的。
张玉滢老师提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立法问题,很微观又很重要。首先要回答一个问题就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什么?第二个问题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上位概念是什么?明白了第一个问题,就能清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规范中为什么存在大量的自律规则,能够清楚市场本身要做的事情以及法律要干涉到哪种程度。明白了第二个问题,就能很好回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立法问题。
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闫海教授认为:五位主题发言人紧扣“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这一主题,发言精彩、内容详实,并从定位、底线、联结三个维度展开与谈。第一个维度的定位是金融法服务实体经济。黄韬教授深入探讨了金融法如何服务实体经济,并从金融立法、司法监管及纪检监察等方面进行了梳理。对此,闫海教授提出了两个金融法服务实体经济的路径:强化管制和创造激励;邢会强教授从资本市场入手,以不同于金融监管或者微观监管的思维出发,从宏观调控的角度来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并提出具体建议。第二个维度涉及底线问题,即防范系统性风险。张玉滢老师的发言涉及风险,而董新义副教授在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中谈到了债权人的债权分担,这是一个新颖的观点。第三个维度是联结,以往国内金融法与国际金融法联结的重点是接轨,而今不仅是对国内外金融规范的联结,还要考虑国际风险向国内传播,尤其是关注政治环境变化在金融领域引发的风险,需要如顾宾副教授注意发挥国际金融组织的重要作用。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杨为乔副教授指出,在各位演讲人的发言背后呈现出两条思路:一是从宏观调控到国际合作,各位演讲人在思维与制度方面进行了深度阐释,但是就什么是“高质量金融”这一问题分析还可进一步深入。有老师在演讲中提到的“金融化”,侧重于分析金融对社会生活的浸入;而在其他老师的演讲中,也能看到资本市场在高质量发展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在本单元,也有老师为大家提供了一个国际组织法视野的思考,尤其是关于政治化倾向与条约法宗旨与理念的博弈,提供了一个新的角度;二是在具体把握“高质量金融”主题时,需要更加关注政治判断、金融判断以及法律判断之间的差异。
上午的研讨会气氛热烈,场面活跃,持续到下午1时05分结束。
下午二时,研讨会继续进行,由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刘亚军教授主持主题第二单元“金融创新、金融监管与金融司法裁判实践”的研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商法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员赵磊老师以《现代金融监管的法治逻辑》为题发表演讲。赵磊老师从金融实证研究的角度提出多个问题:现代金融是不是有中国本身的逻辑和规律?什么是系统性金融风险?赵磊老师认为现代金融一定要回归法治,用法治思维来进行监管;把基础建设好、把规则建设好、把保障建设好。
赵磊老师结束发言后,与会者向赵磊老师提出“区块链”金融问题。赵磊老师认为,区块链确实掀起了一波热潮,各地也开发了大批区块链产业园。但是区块链最关键的问题是其没有应用场景,区块链只在虚拟场景或者特定场景下才能发挥作用。因此,对区块链的讨论应该回归其是否存在应用场景这一核心问题。
上海政法学院张继红教授发表了题为《央地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演讲。张继红教授认为,我国当前金融监管体制机制的总原则是中央为主、地方为辅。当前我国央地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地方金融监管体制不清晰、地方经济发展职能与金融监管职能的错位冲突等。对此解决方案包括:一是构建政府提供金融信息为主的“信息服务型”主动监管模式;二是鼓励以供给型为导向的内生性金融监管制度的良性发展;三是完善并优化央地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
云南大学法学院刘珈利老师以《从单边到联合: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监管模式转换》为题发表演讲。刘珈利老师的发言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讨论现行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单边监管模式的形成因素,包括:金融服务的价值链、开放银行的产生以及金融的数据化;第二部分就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单边监管模式的内在缺陷展开讨论,即各国规制主体多元导致适用标准异化,规制对象动态变化削弱监管实效性等问题;第三部分提出联合监管的构建模式,刘珈利老师认为我们国家在通过三个层面构建金融数据规范,包括:语言命题解释、目的限缩解释和重塑软法在金融数据跨境流通中的实效性功能。
刘珈利老师结束发言后,宁夏大学法学院王静副教授提出问题:“数据跨境的融通流动与数据的保护如何平衡?是否会发生矛盾与冲突?”刘珈利老师认为二者确实可能发生一定的矛盾。但是机构数据如果不流动,就没有数据的价值。因此可以在数据跨境融通流动的同时保护数据,构建一种流动性、动态的保护机制。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刘子平老师发表了题为《金融监管管辖权冲突问题初探:基础问题与国际实践》的演讲。刘子平老师通过借用行政管辖权概念,以金融监管管辖权冲突问题为切入点,探讨了金融监管管辖权冲突产生的基础、诱因以及解决方案。刘子平老师提出,我国应当以功能监管为导向优化金融监管立法,以兜底监管机制为抓手完善金融监管沟通与协调机制,探索事后救济机制,以降低金融监管管辖权冲突带来的负面影响。
刘子平老师发言结束后,与会嘉宾希望就域外金融科技实验性规制方式进行介绍。刘子平老师认为,金融科技的实验性规制方式,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监管沙盒,是英国率先提出的一种金融科技监管方式。我国目前在很多城市以及领域也开展了监管沙盒试点。监管沙盒与我国惯用的“改革试点”有相似之处,但法治化程度更高。监管机构会密切关注进入沙盒的企业,并对其风险进行研判,一旦发现风险波动较大,就会中止对其的“监管宽容”,施加必要的监管措施。
海南开放大学朱绵茂教授发表了题为《我国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法律对策探讨》的演讲。朱绵茂教授认为,随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数据成为驱动各国经济发展的关键生产要素,经济价值与战略价值愈发凸显。但金融数据跨境流动亦存在风险:一是金融机构未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二是金融机构和个人金融信息隐私权得不到保护的风险;三是敏感金融数据易被泄露或者被黑客窃取。对此,朱绵茂教授提出了三点对策:一是构建、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制度体系;二是树立相关金融安全的理念,对金融数据、金融信息进行出境安全检查;三是出台《数据出境安全监督管理法》,使全国人大能够将我国的数据信息进行统一管理。
朱绵茂教授发言结束后,与会嘉宾提问:“数据安全、人伦管控与资本市场有什么联系?”朱绵茂教授认为,当前数据资产作为一个重要资产部分已显得愈发重要,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也已经成立了数据交易所,数据就成为了金融资产。再过五十年,我们的证券交易所可能和数据资产交易所不可同日而语,数据资产交易所将成为超越证券市场的更大的交易场所。
与谈环节,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沈阳师范大学校长杨松教授指出:赵磊老师的报告基于对金融监管前沿问题的敏锐观察,深入分析了我国当前金融监管的新挑战,强调了回归常识对金融制度的重要性,回归常识即尊重金融活动与市场常识。张继红教授很精准地分析了当前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体制问题、功能冲突以及发展权和监管权冲突等核心问题,提出的归属机制和动力机制值得深入的探讨。刘珈利老师的演讲,对于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法律制度等谈了自己的理解。刘子平老师的发言指出金融监管权冲突的背后逻辑核心,应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平衡。在行政权当中,不同的行政权监管如何平衡,这是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刘志伟副教授与谈对五位发言人的观点表示赞同,指出我们要回归到金融和法治。因为金融本身就是一种风险,实现金融监管,不仅要监管它可以运营的风险,更要管控那些不能够运营的风险。并且需要搞清楚监管权和管辖权,而管辖权是政府部门之间的一种分权,所以存在监管的重叠、监管空白等问题,对此,不仅需要相应的体制机制改革,更需要法律制度的调整和统一。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苏盼副教授梳理本单元五位发言人的演讲,总结出三层内涵:第一层是金融创新,应该关注对金融创新回应的实践。第二层是金融监管。对于金融监管,应采取类型化方式,分类监管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最后一层是金融司法,苏盼副教授认为中国发展出了非常独特的司法规范模式,这与以个案为主的司法规制模式有很大差异,对此期待更多的学术回应。
研讨会第三单元主题为“全球金融监管与法治保障的应对与挑战”,由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倪楠教授主持。倪楠教授向大家介绍了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的基本情况后开始了本单元研讨的主持。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胜律师发表了题为《借鉴美国保险公司接管制度 完善中国保险业风险化解立法》的主题演讲。陈胜律师首先介绍了美国保险公司接管制度的概念和法律依据。其次,明确美国保险公司接管制度大体可分为两部分,接管前的工具以及具体的接管行为。工具分为两种,一是行政监督,美国各州监管机构可以对存在危及投保人、债权人或公众的保险公司发布短期行政监管令。二是扣押令,美国各州监管机构可以向法院申请扣押令,其可以包括期限、命令的内容。接管行为包括保护和恢复。并对美国保险公司接管过程中保护和恢复的共同考虑因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最后,陈胜律师,指出我国应借鉴美国保险公司风险处置制度来完善我国的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监管体系。
陈胜律师发言后,有与会嘉宾提出:在接管前存在的保险合同可不可以进行调整,是否存在相关的法律依据?陈胜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在风险处置中,新设立的保险公司整体承接和转移权利义务,没有任何的合同调整,但在《保险法》修订稿中规定,可以对存在的保险合同预期收益和回报进行调整,这样做的思路是保险责任共担。但谁来承担最终责任,除了公共资金,所有的债权人和保单持有者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是下一步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的常鑫副教授以《“退保乱象”的法律规制》发表演讲。常鑫副教授首先对“退保乱象”进行了清晰地界定。接着提出了两条具有针对性的治理路径。首先从保险消费者保护的角度出发,要完善保险适当性义务的构建;其次,从维护保险业稳定的角度,探讨了如何实现保险业健康发展与消费者利益之间的平衡。这两条路径不仅具有高度的可行性,也为解决“退保乱象”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规制思路。
在常鑫副教授发言后,哈哈贝尔企业发展(苏州)有限公司总经理及荩先生提出有关保险业阴阳合同的问题,在此基础上还提及了实践中的保险理赔等相关问题。常鑫副教授指出,保险业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分支,其具备强监管的重要属性,因此,阴阳合同存在的可能性较低。关于保险公司能否及时处置保险的相关问题,常鑫副教授解释道: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事由之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赔付的决定,涉及的保险事故发生时的鉴定问题,鉴定的结果是可以作为证据并能决定是否理赔,以鉴定意见作为是否理赔的实质判定标准。
摩达法律策略研究院傅瑜院长发表了题为《金融科技在全球的最新应用与我们的反思》的主题演讲。傅瑜院长对金融科技在全球的发展趋势和最新应用进行了介绍,通过典型实例展示了金融科技对社会经济及金融和金融监管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傅瑜院长认为,金融科技的应用和发展已使金融和金融监管的本质发生了重大变化,去中心化与市场化、法治化与国际化将成为现代和未来全球金融发展的主要趋势。
北京工商大学国际法学系主任颜苏副教授以《〈反洗钱法〉征求意见稿评析》为题发表了演讲。颜苏副教授首先从三个方面指出《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发生的重大变化。一是立法更加完善,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反洗钱的概念和任务。二是增强反洗钱行政处罚惩戒性。调整对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完善处罚类型,增加警告处罚;增加对其他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三是完善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和配合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其次,颜苏副教授针对草案提出了相应思考与建议:一是部分条文规定模糊与反洗钱机构的授权过多导致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二是希望能够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加强金融情报的分析;三是鉴于香港是大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环节,应该推动大陆与香港的反洗钱合作;四是颜苏副教授就数字货币等新兴领域应不应该在《反洗钱法》中体现提出了延申思考。
颜苏副教授发言结束后,张继红教授进一步提问,反洗钱涉及个人金融信息的获取。在执法过程中公权机构怎样获取个人信息,以及获取后在5年保存期内是否存在泄露的风险?颜苏教授认为,《反洗钱法》第七条提到参与反洗钱的机构应予以保密。除行政法规定之外,国家机关使用反洗钱信息的时候,应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此为宣示性、组织性规定。具体问题需要细则来依托保护。建议把反洗钱信息做统一数据库,此前,各部门收集信息的方式、频率以及数字化、结构化的规则不太一致。需要进一步搭建协调共享平台。并注意,在我国的外资金融机构和境外集团总部在共享信息时,能否进行日常共享信息的豁免,这涉及国家安全层面的考量。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夏戴乐老师做题为《数字人民币货币权力的中心化及其均衡机制》的主题演讲。夏戴乐老师首先指出中心化是数字人民币的核心特征,关注数字人民币货币权力的中心化问题显得尤为必要。其次,夏戴乐老师从货币竞争视角分析了数字人民币货币权力中心化问题的三个原因:一是竞争对手为传统人民币电子卡,二是竞争压力可以促进货币发展,三是数字人民币同竞争对手的权力配置不同。接下来,夏戴乐老师以货币竞争视角审视中心化现象,认为数字人民币的中心化可能会对货币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包括影响货币生产者的生产动力和产生寒蝉效应。最后,为了消除不利影响,夏戴乐老师提出需要在保持中心化的前提下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改变货币生产中的公私合作模式,恢复市场激励功能,从宪法层面保障数据提供者权利,减少数据权力中心化的负面影响。
夏戴乐老师发言结束后,赵磊老师提出问题:目前探讨数字人民币中心化特性的时候是将法定货币与商业银行存款进行对比得出的结论,但是如果与其他的法定货币对比,会发现法定货币一直保持着中心化的特征,为何要将法定货币与商业银行存款进行对比?发言中提到的货币竞争含义是什么?指的是法定货币和外币的竞争?还是央行发行的货币和商业银行发行的货币之间的竞争?夏戴乐老师认为,本文所提及的货币竞争主要指的是“支付工具之间的竞争”。
香港中文大学李曦元博士以《香港稳定币规管评述及未来建议》为题发表演讲。李曦元博士首先介绍了稳定币的发展及规管背景,并指出香港稳定币存在三方面的法律风险:一是价格稳定机制未能充分向投资者披露;二是资产托管保护不足;三是对金融系统稳定性的潜在威胁。《在香港实施稳定币发行人监管制度的立法建议》主要对具有支付功能的稳定币,受规管行为覆盖了稳定币的整个产品周期,包括发行、管理运营、支付、托管及赎回等环节。李曦元博士认为这将有助于有效管控资金滥用问题,但由于金管局已有针对银行、支付机构、储值支付工具的多个规章,新规章草案与现有制度可能存在混淆的情况。
在与谈环节,深圳大学薛波副教授指出,本环节五位发言人的发言涉及范围十分广泛,内容涵盖国内与国际、程序与实体、监管与创新、政策与法律、政府与市场、传统与现代、伦理与技术等一系列问题的比较。薛波副教授进一步阐述:首先,在美国保险公司接管制度设计中,程序性规则是重要的一环,包括监管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协调问题。其次,薛波副教授提到通过借鉴美国保险公司接管制度,发现程序本身就是一个独立范畴,正义的最终实现首先要确保程序正义实现。再者,从传统保险法视角切入,保险法通常关注投保人或受益人利益。常鑫副教授从投保乱象的视角出发,剖析现行保险法体系对保险消费保护的过度和不足现象,深入探讨了政策和法律两个层面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新颖性。最后,薛波副教授对傅瑜院长和其他发言人的观点表示赞同,并表示会对相关问题继续深入研究。
宁夏大学法学院王静副教授在与谈中提到,第三单元发言启发主要有两方面:第一是方法论层面:在法律的实际运行中,不可避免地出现规范失灵或失范现象(如金融法领域),发掘规范资源的需求构成法律移植的必要性之一。同时,特定概念或制度在对应领域是起主导作用,抑或仅止于一种边缘的学术想象,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中的利益斗争与冲突。从这个角度来看,无论某种概念或制度的移植最终能否解决失范问题,都具有作为比较法素材的价值。并且同一法律事实在不同部门法的视角下会产生不同的解读思路,因此跨部门规范的协同视角具有重要的价值。第二是教义学层面:金融法发展中产生了一些新的概念,例如无信用融资,洗钱,数字人民币,系统性风险,其中很多表述在本质上属于私法的经典命题范畴。然而,由于现代金融活动相较于一般民事活动的复杂性,私法格局中的法律资源调用和配置方式存在局限性,这有助于我们理解私法与金融法在运行原则和具体制度设计思路上的差异。
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王钊阳老师与谈表示,陈胜律师借鉴国际经验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给我一个非常好的比较法视角,拓展了保险法方面的学术视野;针对常鑫副教授提到金融产品中的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义务,王钊阳老师认为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金融产品非常有必要,在过去对资管产品的管理人课以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义务,现在保险公司也确有必要对投保人进行投保人适当性审查;傅瑜院长对金融科技的分析全面且深入,深化了金融科技参与金融业务创新的认识,特别对于风险预测和处理方面具有指导意义。最后,综合以上专家学者的发言,王钊阳老师提出应当仔细思考金融监管如何做到审慎、包容,金融机构是专业经营金融风险的商业机构,应当区别、包容对待个案所反映出的风险与系统性金融风险之间的差异,通过监管增强金融创新能力与国际竞争力。
闭幕式由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西北政法大学金融与法律研究院院长强力教授主持。
在总结发言中,杨为乔副教授对来自全国各地的16位主题发言人、15位与谈人、3位致辞人、2位总结人以及自由提问人表示感谢!全天40多人次发言,既深化了讨论,也累积了共识。其中大部分发言者是青年学者,他们的才华让我们看到了希望和未来。会议的三个大主题涵盖了证券、银行、保险、私募、金融科技创新、数字货币等金融市场和特定金融法律问题,并聚焦于金融立法、金融监管以及金融创新。研讨内容国际视野与中国立场相容,理论与实务相得益彰。在理论上,本次会议的讨论触及了现代金融的法治逻辑以及金融科技创新的基本价值选择等基本问题,体现出我们已经开始对一些模糊的、基础性概念进行规范的学理梳理,也对相应制度设计的逻辑前提进行了整备与反思。在体例上,本次会议体现出对金融公法与金融私法的交织日渐明显。最后,杨为乔副教授指出,今天的研讨就像阿尔伯特·爱因斯坦所说的:“让思想围绕着为之百般努力,但前景仍不明朗的课题周围自由驰骋。”让我们保持对法律的谦卑,保持思想的自由,并展示创造力。
宋晓燕教授在总结发言中指出,本次会议的选题拓宽,关注的问题越来越多,覆盖面越来越广泛。宋晓燕教授表示了对明年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年会的期待,并对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各位与会嘉宾以及本次会议的会务人员表示感谢。
强力教授最后指出,中国金融发展应借鉴西方经验,同时结合中国国情,走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发展道路。金融发展应紧密服务实体经济,控制金融风险,并持续深化金融改革与开放。在追求金融创新的同时,需保持与经济发展的平衡,确保金融业健康稳定发展。中国需要研究适合自身国情的金融发展模式,避免盲目跟随,以智慧引领金融事业前行。期望未来能有更多研究成果,为国家决策提供有力支持,推动中国金融事业取得更大成就。最后,强力教授指出,各位嘉宾的讨论当中提出了很多具有价值的观点,希望今天的会议成果能够有助于国家决策,有助于金融高质量发展!
晚上六点五十分,研讨会在夏日余晖中落下帷幕。本次学术研讨会氛围热烈,成果丰硕,与会嘉宾共同就金融高质量发展法治保障争鸣思辨,进行了充分研讨和深入交流,学术研讨会取得了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