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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经济法学论坛第149期暨长安大讲堂校庆80周年专题系列学术讲座】我院92级校友刘振博士主讲《民法总则若干问题读解》

  • 来源:经济法学院
  • 发布者:经济法学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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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119时,长安大讲堂校庆80周年专题系列学术讲座暨长安经济法学论坛149期在西北政法大学长安校区综合报告厅如期举行。本次论坛特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一庭副厅长,我校92级校友刘振博士做《<民法总则>若干问题解读》的主题讲座。《法律科学》杂志主编韩松教授,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郭振清教授,兴业银行西安分行王红卫行长,西北政法大学校友总会办公室主任孙学龙老师,经济法学院全体老师以及我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共计300余人参加本次论坛。论坛由经济法学院院长强力教授主持。

刘振博士是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系92级校友,1996年本科毕业后进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在工作期间,先后取得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和南京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现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一庭副庭长,工作期间刘振博士经最高人民法院选拔推荐,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借调,全程参与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校友总会办公室孙学龙主任代表学校为校友刘振博士颁发校友总会特聘讲师证书,并感谢刘振博士在母校正值80华诞之际为师生带来一场学术盛宴,孙主任对工作在外却时刻心系政法的万千校友表示衷心的感谢。

论坛伊始,刘振博士表示再次回到政法园,一草一木皆如往常一样令人怀念,并借讲座之际祝愿母校桃李遍布四海,他载再添辉煌。刘振博士以201710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编纂过程和条文解读为此次讲座的主要内容。《民法总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高票表决通过的法典,梁慧星教授以这是一部伟大的法典做以评价。刘振博士首先谈到《民法总则》第四条至第十条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较之以往有所丰富,有所解释,其根本在于为民立法目的的进一步落实,希望老百姓在接触法律条文时不因生涩难懂的文字而失去捍卫自身权利的武器。对于第十条的解读刘振博士认为习惯作为裁判的依据这是立法的重大突破,但对于这一条适用时应该秉持冷静和谨慎,习惯有优有劣,不能不加选择的扩大适用范围。其次,刘振博士通过参照各国立法关于法人分类的具体规定重点讲解了我国《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理由。关于捐助法人的命名问题,刘振博士分析道立法之初有学者提议以捐赠法人规定更为恰当,刘博士认为捐助法人不同于捐赠法人。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而捐助是设立行为,在捐助时法人尚未成立,是单方法律行为。接着,在对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条文解读之时,刘博士提到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撤销权行使的期间为一年,而其中对于重大误解法律行为撤销权行使期间进一步限制是立法对相对人权利保护的体现。最后,刘振博士提到《民法总则》中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规定是此次立法的进步之一,但与其他国家相比诉讼时效期间仍较短。刘博士认为基于中华民族传统的仁义理念,权利人往往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进一步延长诉讼时效对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十分重要。刘振博士还对清算义务人、非营利法人等概念的理解进行进一步阐释,对宣告死亡制度中的具体死亡时间、民事行为能力坚持三分法的缺陷所在等问题也做了细致的分析和解读。]

韩松教授在点评时谈到刘博士是政法杰出的校友,是优秀的法官,是《民法总则》起草全程参与者。今天的讲座对于在座师生进一步理解民法总则的条文有很大益处,刘博士以自己的真实经历精准的逐条进行解读,是无法从课本等途径获取的。不仅有对条文的解读,还有对于法理的现实应用;不仅有立法的实际调研,还夹杂后续的社会评价。韩教授认为学术研究、司法实践和立法实践三者虽各有侧重,但不是割裂开来的,应该从整体上保持一致。刘振博士将三者统一起来,更好的将三者融合,为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是值得在座同学学习的范例。韩教授希望在座同学在学术科研中应广泛获取知识,深入实践调研,将科研落地,以学术为民。

在互动环节,刘振博士就在座同学提出的新法与旧法时效衔接问题、诉讼时效延长后案件的增加情况如何解决以及今后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如何体现传统仁义理念等问题作出了详尽的回答。

强力教授对此次论坛参与者表示诚挚的感谢,并表示与会者的全神贯注得益于本次报告的超高质量。刘振博士毕业后一直在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同时从未放弃学术研究。今日旁征博引、涵盖中外的演讲内容折射出他深厚的学术功力,是西北政法大学的骄傲,亦是在座诸位同学学习的楷模。强教授提到刘振博士即使处在工作岗位也时刻关注母校发展的点滴,这份情怀是难得的,更是珍贵的。强教授寄语在座同学他日若走上工作岗位,亦要心怀政法,饮水思源。

23时,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