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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经济法学论坛231期】上海政法学院副院长郑少华教授主讲《自贸区商事审判何去何从?——中国商事法院建设的一个思考》

  • 来源:经济法学院
  • 发布者:经济法学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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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日,由西北政法大学主办,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承办的长安经济法论坛第231期于西北政法大学雁塔校区三号教学楼3506室举行。本期学术论坛特邀上海政法学院副院长,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郑少华教授发表主题为《自贸区商事审判何去何从?——中国商事法院建设的一个思考》的演讲。

本学术论坛由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倪楠教授主持,并邀请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知识产权)学院强力教授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知识产权)学院傅瑜副教授、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知识产权)学院杨为乔副教授与谈发言,业内多名知名学者与数百名学生认真聆听了此次讲座。

讲座伊始,倪楠教授对郑少华教授作简要介绍,代表学院对郑教授莅临本期学术论坛表示热烈欢迎,就与会本期学术论坛的各位老师和同学们表示感谢。

主题演讲阶段,郑少华教授回顾了我国自贸区商事审判制度的发展近况,简述我国商事审判的发展历程,总结商事审判建设经验,引出本次论坛主题,在该主题下,郑教授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讲解。

第一部分,十年自贸区商事审判成效。郑教授开宗明义,指出我国自贸区商事审判经过多年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郑教授首先通过对最高法院相关司法文件的梳理,指出最高法院相关司法文件既是自贸区商事审判建设所取得的成效表现,也为自贸区商事审判实践提供了法律支撑,在推进“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设立与保障自贸区(港)商事审判组织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而后,郑教授总结各地法院实践,总结了商事审判建设过程中开展最高法院国际商事法庭设立、法院内部改革、港澳台人民陪审员和专家委员会、自贸区案件指引、类案辩论以及上级法院指导等司法实践活动取得的有益经验。最后,郑教授认为在自贸区商事审判建设过程中,学界和实务界通过会议与论坛、论文与决策咨询报告等形式交流互动,为商事审判建设提供理论的有力支撑,学界的理论思想积极指导、影响着商事审判实践的有序推进。

第二部分,中国商事法院格局的形成。郑教授详尽分析各类商事法院管辖案件内容和管辖地域,指出我国当前的商事法院应当包括八大部分,分别是自贸区法院(法庭)、破产法院、国家商事法庭、涉外民商事法庭、互联网那个法院(法庭)、知识产权法院(法庭)、金融法院(法庭),以及先前的海事法院。针对当前的中国商事法院系统,郑教授不无担忧地指出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系统混乱、专属管辖过细、属地管辖局限以及缺乏国际司法竞争力。

第三部分,中国商事法院改革前瞻。郑教授指出应当从顶层设计与系统规划、当事人约定机制、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商事司法服务机制四个方面着力,继续对中国商事法院予以改革、完善。郑教授认为相较于传统的顶层设计与系统规划和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指出我国商事法院的当事人约定机制和商事司法服务机制更具创新性和特色,并予以重点解析,在当事人约定机制内容上,涉及双方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公开审理、是否采用英文、如何选定法官、是否上诉、是否管辖等方面的内容判断。在商事司法服务机制方面,着重关注商事司法服务内容,包括提供外国法查明、专家辅助人、专家委员会以及公证、鉴定、翻译的公共服务化等。

与谈阶段,强力教授认为开展本次讲座适逢其时,郑教授的讲座结构简洁明了,观点讲解透彻,听之使人醍醐灌顶。强教授指出面对中国商事司法审判体制改革到底应该何去何从这一具有重要意义和深刻内容的命题,郑教授首先从自贸区的商事审判体制谈起,在最后的商事审判体制改革前瞻部分又实现了制度在全国范围的可复制、可推广。此外,强教授围绕自贸区商事审判体制,提出自己的四点见解:一是商事审判体制必须具有区别于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体制的本质和特征,强调商事审判中蕴含之自由价值;二是商事审判的专门性和综合性考量,商事审判内容是纯粹审理民事、刑事和行政之一类或两类亦或是三审合一;三是商事审判的跨区域管辖问题。四是商事审判司法制度与仲裁制度的区分性问题。李万强教授分享了自身学习体会,认为商法区别于民法之处在于注重商事效率,商事审判庭的设立事实上为“亲商法”的举措。此外,自贸试验区是改革的前沿和高地,司法制度在自贸试验区也应当进行适度创新。傅瑜副教授认为本次讲座引人深思,提出两点感悟:一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了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法院的层级,商事审判法院与现有法律规定如何衔接;二是商事审判组织建立前提必须是制度必要、独特和现有的制度无法填补职能,认为民事审判和商事审判两者存在明显不同。杨为乔副教授认为自贸区商事审判在自贸区有型架构之下展开,其与自贸区以外的商事审判制度以及传统裁判机制的联结路径,或可从商事伦理,即商人主体地位是否独立、商行为是否自由以及商环境是否自由三方面进行探究。王波教授认为自贸区商事审判逐渐发展至国际仲裁化,体现一定会程度的国际性特征,故而还需要进一步关注裁判结果的可执行性。

提问阶段,同学们积极提问,与郑教授共同交流探讨了诸多问题,如面对自贸区内外的营商环境巨大差异,商事审判制度在我国全域范围内推广、复制是否可行?自贸区商事审判机制的法官自由选定与现行法院法官的选任制度之间的矛盾如何协调等,郑教授耐心的对这些问题一一进行了解答,认为自贸区内的商事审判,伴随争议高度激烈性的同时,双方当事人诉讼能力的平等性事实上远比民事案件高,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官提升了对裁判结果的认可度,当然任何制度都不是一蹴而就的,既需要一长段时间的发展检验,也需要我们“摸着石头过河”,并在不断试错中总结可行路径。

交流热烈且富有成效,本次学术论坛在对郑教授的表以诚挚感谢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