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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经济法论坛第223期】武汉大学法学院秦天宝教授主讲《我国环境资源审判的发展与前瞻》

  • 来源:经济法学院
  • 发布者:经济法学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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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0日晚,由西北政法大学主办、经济法(知识产权)学院承办的长安经济法论坛第二百二十三期暨八十五周年校庆专题讲座在线上举行。本论坛邀请武汉大学法学院秦天宝教授,做题为《我国环境资源审判的发展与前瞻》的讲座。讲座由经济法学院韩利琳教授主持,经济法学院院长倪楠教授作致辞人,经济法学院陈娟丽副教授、丁岩林副教授、李雅萍副教授、车东晟博士应邀与谈发言,共计一百五十余名校内外高校师生等参加了本次腾讯会议线上讲座。

讲座伊始,韩利琳教授秦天宝教授的莅临表示热烈的欢迎对各位与会嘉宾表示感谢!

经济法学院院长倪楠教授作为致辞人介绍了学校的发展状况并感谢秦天宝教授为我校师生进行讲座。

主题讲座阶段,秦教授首先表达了对参会各位教师和同学的感谢,随后直接进入讲座。围绕“我国环境资源审判的发展与前瞻”分享了自己对该专业问题的学术研究认识与成果。秦教授从我国环境资源审判的发展定位着手,通过梳理我国环境资源审判的历史沿革,从审判职能、规则、机制、队伍、成果和配套的制度等方面归纳出现有成效。

秦教授表示,我国环境资源审判在过去的这些年取得了以上成就,那么在今后的发展中还将会有进一步的优化空间。我们现阶段的司法是以政策落实型为导向进行的司法能动,那么在未来则主要考虑司法能动如何进一步走向规范化、合理化的一个程度问题,这就需要加强法律规范体系的建设、梳理环境资源审判权责边界以实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平衡、从法官队伍内外部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拓宽环境资源审判国际视野。

最后,秦教授指出我国环境资源审判的前景广阔,对其未来发展做出了展望。基于环境资源审判面临立法的延后性与现实的迫切性产生的巨大落差导致司法能动主义较为激进的挑战性问题,需要结合法治建设需求关注重点难题。首先,必须明确司法政策与司法解释的定位应是对原有法律的补充和释明,而非立法的第一选择;其次,应结合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基本理论来区分每一种存在交叉重合的责任承担方式,实现两者的有效协调;再次,进一步加强司法对社科知识的运用和专业知识的审查,保障法官释法用法的独立性;最后,在环境资源审判应对新型环境问题的对策方面,以应对气候变化为例,政策实施型司法在遵循现行法律框架下、在保障司法统一的情况下,可承认法官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秦教授认为,当前环境资源审判在坚持“政策落实型”司法导向,总结成就之时应从立法、执法、司法多角度完善制度设计,也应该基于环境资源审判的微观、中观、宏观定位,以实现环资审判有效参与环境治理的功能、实现其对社会需求的回应。

与谈环节,四位与谈人围绕讲座内容分别谈了自己的体会和见解

陈娟丽副教授针对此次讲座内容谈了自身感悟,指出我国环境资源审判目前所体现出来的特点:一是环境资源审判类案件数量越来越多,典型案件甚至是最高院指导案例也较为集中,可供参考性强。二是司法解释数量在增多,譬如野生动物资源方面、海洋方面司法解释的出台。三是司法审判体系的完备,具备专业的机构和人员,如各个级别法院中设置的专门环境资源审判庭。四是国际交流的深入,诸如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等。同时陈娟丽副教授也谦虚地表示出欠缺之处,如司法解释对立法产生的冲突、司法的谦抑性等问题,在今后的教学科研中还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探讨。

丁岩林副教授首先指出秦教授的讲座带来启示最大之处在于政策落实型,认为环境法作为政策落实型的法,变化快,与之而来的调整速度也很快,其中的规章和法律的修订表明环境法更多是创制型的。同时,丁岩林副教授极为认同秦教授的观点,对于环境资源审判而言,通过指导案例的方式远比司法解释的泛立法化要好。其次,司法能动不宜步伐过大,不能只由法院完成,应适时适度发展。再次,环境资源审判和检察权之间因检察院职能过大,与纪委和监委以及行政机关之间权限划分存在问题,检察院应在发展中总结完善规则,以期向好发展。最后,环境资源审判中可以提出生态环境修复的主体能否涉及私主体的问题,在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中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

李雅萍副教授结合西安市环境资源审判的实际情况,指出环境资源审判案件增速之快促使法院创新工作方式,更新裁判理念。如建立环境资源审判技术专家库;依法探索创新资源审判执行方式,落实环境修复责任;依托秦岭优势资源,建立秦岭安康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实现环境资源替代性修复。在新理念指引下,典型案例如滥发林木罪中首次引入碳汇方式开展生态补偿修复等。此外,环境资源审判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平衡这一权责边界问题中尚有值得探讨之处。一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可否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作为前置制度思考;二是环境资源审判跨区域集中管辖的实现会以何种方式出现;三是环境审判专门化中,专家辅助人能否考虑吸纳工科等专业知识背景人才;四是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害赔偿与生态修复之间是否需具体区分以及怎样区分的问题。

车东晟博士表示秦教授的讲座教诲十分亲切,同时指出了自身对能动司法的疑惑问题。法院在环境司法方面,权利既大又小,那么能动司法是否只要具备能动性就会发生越界。在中国法教育学还未完全建立起来的环境下,理想层面上的司法能动应属于环境司法的本来面目还是无奈之举。

秦教授对与谈人提出的不解之处作出了回应。并对同学们提出的环境公益诉讼中个人诉权实现、环境资源审判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平衡等问题进行耐心的解答,指出这些问题实则是对法政策的考量。最后,韩利琳教授对秦教授提供给同学们的精彩讲座表示感谢,并要求同学们对本次讲座内容认真体会、消化和吸收。

三十分许,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本次讲座层次分明、内容丰富,对于提升我院研究生理实结合的能力提供了有益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