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0日,《民法典》“知识产权编”问题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顺利召开。研讨会围绕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民法典知识产权编课题组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知识产权编》(学者建议稿)展开讨论。我院孙山副教授应邀参会并作小组主题发言。
此次研讨会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承办。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与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广东省、江苏省、山东省等地的法院,以及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南开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武汉大学、厦门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华南理工大学、黑龙江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暨南大学、宁波大学等高校和知识产权相关研究机构与协会的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会议。
作为学者建议稿第五章“知识产权的保护”的撰写人,孙山教授在第四单元“知识产权在民法典中的制度安排”以“知识产权编入典背景下的沟通”为题作了主旨发言。他认为,通过“知识产权编”入典可以实现三个层面的沟通:民法学界和知识产权学界的沟通、理论研究和法律实务的沟通及实体和程序法的一种沟通。我们要通过入典实现一种沟通,让知识产权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有民法基础理论的支撑,同时知识产权制度实践的发展也可以反哺民法理论。入典可以让我们更好地审视知识产权法和民法的关系,使理论创新也能有章可循,而不是随意创新。面对司法实践的需求,我国的知识产权现行法律规定目前还不能提供足够的制度供给。知识产权编入典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一种新的法律依据,在知识产权各单行法条文缺位时适用民法典的相关内容定分止争,形成一种整体性、系统化的司法理念。同时,知识产权编入典也能整合现有各单行法,实现体系上的融合。程序法与实体法本是互为表里,联动运作,但目前的研究状态则呈现明显的分离趋势,部门法分类造成了话语体系间的不兼容和观点交流的不顺畅。不论共性还是个性,都是事物的本性,在本性的层面二者是统一的。将知识产权编放到民法典之中的原因在于知识产权和物权等民事权利的共性大于个性,在本性上均属于民事权利,与此同时,我们也要重视知识产权的个性,个性恰恰可能是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和实践的贡献,是可以用来反思、反哺民法传统理论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