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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交流

我院杨为乔副教授参加“中国银行法40人论坛2024年峰会”

  • 来源:经济法学院
  • 发布者:经济法学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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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1、22日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于宁波召开“中国银行法40人论坛2024年峰会”,专题研讨“制定金融法及金融监管法的地位”问题。此次论坛由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主办,华东政法大学虞伟庆金融法律研究院、上海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以及宁波大学法学院承办。

会议根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要求“制定金融法”这一新的重大任务,针对制定金融法的形式与理论基础、金融基本法的核心内容与监管制度的地位、金融基本法与单行法中监管制度的分工、金融监管体制、权限、协同与金融监管方式等议题,交流观点,展开了热烈讨论。来自国内的著名金融机构、司法机关、高校的专家学者、研究生等60余人到会参与研讨。

我院杨为乔副教授作为主题发言阶段与谈人,发表了以下观点与看法:

(一)关于制定金融法典的讨论的重大意义可能被低估了。我认为是“解放思想改革开放”以来最重要的一次法学论争。

(二)对比法国《拿破仑法典》辩论(1804年)日本民法典论争(明治时期1890,历时8年)、德国民法典辩论(BGB辩论,19世纪末,1896年颁布)、前苏联《斯大林宪法》辩论(1936年)、印度宪法辩论(1946-1949年,历时4年)以及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改革辩论(1950-1994年,历时54年)的法典化论争,此次我国关于制定金融法典化讨论,历史意义同样重大。

(三)金融法法典化理应关注的议题涉及:1.传统与现代化的冲突与调和;2.法律移植的复杂性与本土化的冲突;3.金融伦理与法律的关系;4.社会现实、社会变革的文化认同与法律理念的矛盾;5.法律与政治的互动关系;6.多元视角的下金融法制现代化路径的思考等。

(四)在立法目标、路径与手段选择上,第一,必须认识到金融法(尤其是金融法典)立法过程的长期性与渐进性;第二,金融法的制定必须有理论支撑,必须在交易保护法、监管规制法与调控稳定法之间进行合理选择;第三,要注意学者、lawmakers以及legislators在金融立法中的不同与偏好,制定符合我国金融市场规律的金融法典;最后,金融法典的立法路径与方法上,须谨慎对待,也须举重若轻;历史地、现实地解决金融法典立法技术问题。